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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婚姻法》规定了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宁波离婚律师以自己的亲身职场经验来看,在具体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当事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还是应当分情况讨论。
确定会判令离婚的情况
1.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宁波离婚律师认为,离婚诉讼的主要争议即围绕子女抚养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确定会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
2.达到了《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各项法定情形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只要有以上几种情况存在,人民法院也应判决离婚。
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的情况
从宁波离婚律师打官司的实践看,坦率地说,在双方就是否解除婚姻关系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即予以支持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也就是说,在不存在上述确实达到离婚法定情况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第一次离婚的诉讼请求,一般都是不予支持的。作为谨慎的法律专业从业者,宁波离婚律师常对当事人说的一句话就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都会不予支持,也就是常说的离婚判驳(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之所以会出现一次起诉离婚通常判驳的情况,存在多方面原因。
一方面是因为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不是百分之百的成熟。另一方面是基于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考虑,其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影响巨大,离婚后有可能造成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必须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随着审判实践的增多,这也成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一项法律政策方面的考虑。再有就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有给被告一次珍惜双方夫妻的机会,希望双方再多磨合能够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良好愿望。基于多种考虑,在不存在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当然不会轻易地判决离婚。
因此,当起诉离婚的一方收到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后,不必要产生不理解的感觉。在宁波离婚律师的多年诉讼实践中,这是惯例,很多人都是起诉离婚两次甚至三次后,才达到了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