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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看懂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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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律师简述案例

陈某(女)诉称:我与何某于2000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07年11月12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就双方离婚、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做了详细约定。现双方已离婚一年零九个月,何某始终未按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何某支付离婚协议中名仕花园房屋贷款本息71724.09元,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我支付40万元现金并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该40万元自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9月8日的利息,诉讼费用由何某承担。

何某辩称:我和陈某是签订了这份离婚协议书,但是我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在我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从我公司账户截走了部分货款,陈某的车辆发生事故,修车费10万元也是我出的。我与陈某曾口头约定,钢琴归孩子,但现在钢琴在陈某处。签订离婚协议时,陈某告诉我没有债务,但实际有债务。另外,我身体不好,孩子也由我抚养,负担较重,我没有钱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与何某于2000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何小某。2007年11月12日,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协议载明:“甲方:何某,乙方:陈某;甲乙双方于2000年12月28日在宁波海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何小某,今年六岁。由于双方婚后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现今无法共同生活,经协商,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何某与陈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的女儿何小某由甲方抚养,抚养所需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包括抚养费、教育费,直至女儿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如果甲方需要乙方代其抚养女儿,则需支付女儿每月三千元的生活费,住校除外,教育费用根据女儿需要另行支付。

三、双方共有财产为四辆汽车,两套房屋。其中,除马自达以外的三辆汽车及某花园小区的房屋归甲方所有,房屋及马自达汽车归乙方所有。所有因购买上述房屋所贷款项未偿还的部分由甲方向银行清偿。双方无其他负债及债权。

四、甲方同意离婚后付给乙方现金四十万元整。付款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十万元整,2008年1月31日前支付十万元整,2008年2月28日前支付十万元整,2008年3月31日前支付十万元整。

五、以甲方投资设立的企业“宁波XX商贸中心”(下称:公司),双方同意继续共同经营。乙方有权获得公司利润40%的工资收入,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企业经营中产生的费用(例如汽油费,汽车的保养维修费,交际应酬费等等)均由企业负担。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执行。双方每月各从公司领取工资贰万元整,作为各自的生活费,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企业负担”。

当日,陈某与何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庭审中,陈某向法院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某支行委托宁波婚姻律师向何某发出的律师函、陈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转账凭条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以证明自己清偿了应由何某清偿的宁波市某花园房屋的银行贷款71724.09元。何某对该三份证据予以认可,称陈某清偿银行贷款的钱是自己所给,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何某向法院提交宁波xx商贸中心对外欠债的证明及离婚协议书中确定由其所有的宁波市江东区某小区房屋和奥迪汽车的贷款证明,以此说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有债务存在。陈某表示,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债务的约定非常明确,对这些证据不予质证。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律师函、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宁波婚姻律师简述总结判决要旨

宁波婚姻律师与法院法官沟通后,得知法院认为: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陈某与何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债务的承担有明确约定,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何某称其对购房、购车贷款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皮皮皮革商贸中心对外所负债务不知情与常理不符,何某以此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陈某与何某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购买宁波市某小区贷款项未偿还的部分由何某向银行清偿,何某分四次付给陈某四十万元,最迟一笔应于2008年3月31曰前支付。故陈某要求何某支付房屋贷款本息71724.09元,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40万元及该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房屋贷款本息七万一千七百二十四元零九分。

二、 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四十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原告陈某支付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曰至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的利息。

宁波婚姻律师简述剖析案件背后法理

宁波婚姻律师提示此案中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系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有争议而起诉的案件。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由争议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在该类案件中也占有较大的比例。

在本案中,法院对双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部分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了审查。在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对于原告起诉被告应按约定履行的义务,法院就判令被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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