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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律师费用该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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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律师接触的不少原告,一本正经地认为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被告负担。这个律师费用制度在国外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我们国家却没有类似的规定,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因此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知识等情况决定是否找律师。因为打官司而产生的律师费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侵权等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一般法院也不会支持当事人要求对方负担律师费的请求。

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由败诉一方承担律师费,宁波婚姻律师整理如下:

一是双方自愿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将律师费作为违约赔偿内容,这属于双方的自愿行为,法院会予以支持。但宁波婚姻律师需要提醒的是,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写明“律师费用”是违约赔偿内容之一,不要笼统写成“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支出”之类模糊不清的用语

二是著作权、商标、专利等侵权案件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律师费用可以作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作为赔偿的内容由侵权人承担。

三是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通讯费、调査取证费等办案开支也可以由败诉方承担。

四是担保权纠纷案件中,律师费用作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但宁波婚姻律师需要说明的是,要有确凿的证据和正确的举证方式。

五是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侵权、交通肇事案件中,律师费用是受害人一方支出的费用,可以作为己方的损失请求法院由侵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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