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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离婚冷静期”是累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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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获悉,针对“冲动性”离婚,各地基层法院纷纷推出“离婚冷静期”,经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申请,给予3个月的冷静思考时间,并要求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3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保持冷静和理智,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7月18日,最高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算是专门针对全国婚姻家事案件审理作的指示,公开站队支持这一制度“创新”。

在此之前其它法院也给当事人发出过“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在网上一度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评论。有叫好的,认为是法院的一种创新尝试;也有说坏,认为侵犯人们的离婚自由。

那么“离婚冷静期”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会不会侵害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呢?宁波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冷静期”没有法律依据,妨碍离婚自由,是多此一举的累赘。理由如下:

一、因一时冲动而离婚人数有限。

以宁波离婚律师在婚姻一线的经验,我国目前虽然离婚率不断上升,但离婚人数占已婚夫妻的比例还是有限的,绝大部分婚姻家庭是稳固的。

离婚是人生的大事,提出离婚很少是没有原因的一时冲动,大都是经过认真的考虑才做出的慎重选择。济南市中区法院也认为一时冲动离婚的只有10%,占离婚人员的比例极其有限。

在宁波离婚律师接待的离婚咨询中,很多当事人咨询了很多次也没有起诉离婚,大部分最终放弃了诉讼,继续婚姻生活。

一时冲动可能会考虑离婚,但真正付诸行动真正提起离婚诉讼的绝不会是一时冲动。

不要把当事人想象的太幼稚,鞋大鞋小自己的脚知道,法院不要做一厢情愿的臆测。

二、法院可以通过诉前调解及诉讼调解等措施应对一时冲动的离婚,不需要再增加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避免一时冲动的离婚,但在宁波离婚律师看来,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诉讼措施可以有效的避免一时冲动导致的离婚,不需要再设置“冷静期”。

1、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让当事人“冷静”下来。

按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是法院必须调解的案件。现在的法院对于离婚案件,都要经过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两个必经的调解阶段。

在正式立案之前,法院要经过一两个月的诉前调解期,调解不成的才进入诉讼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还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能判决。

调解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只要判决书没有签发都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的时间已经足够长,做的调解工作也足够多。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冷静下来思考,决定是否继续诉讼,宁波离婚律师相信绝无必要再给一个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2、第一次起诉可以判决不准离婚,至第二次起诉时至少有半年以上的“冷静”时间。

如果当事人属于草率诉讼离婚,一般都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在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时,法院都会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如果要坚持离婚,只能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如果草率提出离婚,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后至再次起诉,至少有六个月的冷静时间,时间足够长,完全不必要再另外给出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三、即便离婚后后悔,也可以通过复婚和好。

通过诉前和诉讼调解可以有效的避免草率离婚的可能,即便当事人真的草率离婚了,也可以通过复婚重新和好。不能因为可能存在草率离婚的可能,就限制离婚自由,这是因噎废食的表现。

四、“离婚冷静期”拖延了诉讼时间,使原本应该判决离婚的案件久拖不决。

“离婚冷静期”规定的时间是三到六个月,和一审的审理期限相当。如果期满后当事人没有“冷静”下来,还有继续诉讼,法院还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漫长的调解。宁波离婚律师认为,这无形中延长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使案件久拖不决,形成诉累。

五、“离婚冷静期”侵犯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决定了当事人具有随时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离婚冷静期”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三到六个月内不得起诉离婚,限制了离婚自由,侵犯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但宁波离婚律师需要说明的是,该《意见》不具有法律的性质,不能据此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并且该《意见》没有“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是地方法院在追求“创新”的驱使下,把经念歪了。

五、“离婚冷静期”不是所谓创新,是离婚诉讼的累赘!容易被滥用。

现实中,离婚诉讼时间长、离婚难远比草率离婚对当事人的危害严重。有的当事人多次起诉,法院都不允许离婚,使当事人处于焦虑无助之中,漫长的诉讼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

在离婚案件中,诉讼时间有多长,对当事人的精神折磨就有多长!

离婚案件在诉讼之外强调调解,已经增加了很多诉讼时间。如果再实行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将会使离婚诉讼更加漫长,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宁波离婚律师感触到,在我们法治条件还不是很好的条件下,每一项设计不严密的制度都会被滥用,从而达不到设计时的初衷,甚至恰好相反。名义上为你好,恰恰侵犯了你的权益。“离婚冷静期”一但实行,不排除一方当事人会疏通法院或者法官利用“离婚冷静期”,故意拖延诉讼时间,侵害对方的权益。

“离婚冷静期”不是一项严密的制度,对于其被滥用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其实行负面影响远大于其正面价值,没有实行的必要。

六、对于感情已经破裂的离婚案件,应依法及时判离,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实务中除了法定的可以判决的离婚理由之外,多次起诉也作为一个可以判决离婚的酌定理由。审判法官根据法定和酌定条件,判决是否判决离婚就可以了。

为了慎重起见,法院在做出离婚判决之前可以多做一些调解工作,没必要再给所谓的“离婚冷静期”。离婚案件如果不能通过调解和好,那就及时判决离婚,让双方当事人早点忘记过去,重新开始新生活。

综上宁波离婚律师所述,法院完全没必要以替她人着想为由,做出一些实际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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