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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刚过,街头巷尾还弥漫着浪漫的爱情气息,但是昨日一个与离婚有关的新闻引发关注。大致是说,婚礼上岳父豪掷一亿嫁妆,离婚时女婿竟然分不到一分钱。宁波离婚律师不服赘述,下面首先要讲的就是婚前财产的公证的一个案例。
宁波离婚律师再现情景
顾某成和李某君于2000年4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于2007年4月协议离婚。顾某成婚前购买了一栋房屋,是个人财产,且顾某成和李某君双方就房屋权属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两人离婚后,李某君拒不搬出该房,强行占有房屋至今,顾某成一气之下把李某君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君归还房屋。
李某君辩称,双方结婚是因为顾某成欺骗感情和婚姻状况,否则自己不会同意结婚,且婚后也存在欺骗的情况,两人离婚属于一时冲动,离婚后双方仍然居住在一起。李某君一直没有外出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如果搬离,没有房屋居住。因此请求法庭驳回顾某成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顾某成购买房屋,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00年3月,双方就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协议载明该房屋为原告婚前购买,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均作为原告的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
宁波离婚律师解读案例
顾某成和李某君的官司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明白,围绕此案,宁波离婚律师主要有两点需要向大家解释:
第一,两人在适用旧《婚姻法》的时候结婚,离婚时新的《婚姻法》已经出台,此时离婚是按照新法还是旧法处理?应当按照新法处理,离婚时新法有效就按照新法。2001年新《婚姻法》出台,新老婚姻法对房产是否经过一定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不同的规定,以前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财产,房屋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顾某成和李某君2007年离婚,离婚时新《婚姻法》出台,应该适用新《婚姻法》的规定,不存在房屋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情况。
第二,婚前财产是否都需要公证?其实像本案中顾某成这样婚前自己出钱购买的房屋并没有必要专门办理公证,像房子、汽车等财物,因为实行登记制度,权属明晰,本案中,房产证就能证明房屋是顾某成的婚前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做财产公证的一般是不用登记的财产,如金银器、玉镯等,这类物品如果不进行婚前公证,离婚时要证明是自己的比较困难,所以宁波离婚律师认为最好做一下婚前公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不会专门针对某项财物,常见的是将两人财产进行梳理之后统一迸行公证,为方便起见,宁波离婚律师建议做一个全面的婚前财产公证较为适宜。
宁波离婚律师维权提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有意愿做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准备好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如果是夫妻还要拿结婚证和婚前财产公证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再加上两人已经草拟好的婚前财产协议书,带好这些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就可以了。根据《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7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协议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日期等基本情况;(2)所涉及的财产。对具体财产进行约定的,应当列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宁波离婚律师最后提醒各位读者,婚前财产公证是很严肃的事情,请大家千万谨慎,不要因为被欺骗或误导误签协议书而导致遗憾和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