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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再现情景
高某亮是某大学的一名海军国防生,毕业之后就将赴海军部队服役,做一名光荣的海军战士。在读大学时,高某亮与留学生珍妮相识相恋,他的辅导员知道了此消息后,告诉他法律规定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希望他不要与外国友人过多接触。高某亮只有两个选择,一个是不与珍妮结婚,另一个是毕业后放弃自己的军人梦想,毁约并赔偿国家为培养他所支付的成本。这个抉择让高某亮痛苦不已,不知如何是好。
宁波离婚律师案例解读
宁波离婚律师这里援引一下《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因此,如果高某亮要成为一名军人,在服役期间就不能与珍妮结婚,辅导员的担心并不是多余的。
据宁波离婚律师了解,目前除现役军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外,其他人员能否与外国人结婚由相关部门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不再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査。某些特殊行业人员对职业有着特殊要求,譬如《驻外外交人员法》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不能是外国人,对配偶身份有着特殊要求的职业,由专门的法律和内部管理制度约束。
宁波离婚律师还记得,1983年民政部曾经颁布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里面指出以下几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秘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但这一规定现在已经失效。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行后,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不再需要向单位“打证明”,如果公民不主动向单位报告,单位也不能了解公民与谁结婚,因此,哪些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应当由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人员不得与外国人结婚或者特定岗位人员不得与外国人结婚进行职业纪律约束,对有外籍配偶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以实现对特殊人员涉外婚姻登记的管理。
宁波离婚律师维权提示
我国现役军人和某些特殊职业者(譬如驻外外交人员)在入伍或选择这一职业前,就应了解现行法律法规对其结婚对象的特殊规定,明确其职业特殊性对婚姻的影响。
在其服役或工作过程中,如确实发生了需要与外国公民结婚的情形,原则上只能选择退伍或改变工作性质的方式来解决。此外,宁波离婚律师建议现役军人也可在退役并符合相关条件时,与外国人结婚,但此处应注意对“相关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