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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财产归一方,另一方反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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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现情景

2007 年 9 月,在宁波某外资银行任职的肖先生与秦小姐相识并恋爱。2009 年 1 月,两人登记结婚。然而,面对每月有 4 万多元收入的丈夫,月工资只有 2000 多元的妻子秦小姐感到强烈的不自信。为消除顾虑,同年 6 月秦小姐与丈夫肖先生签下「防离婚」协议:约定一旦男方提出离婚,现有家庭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5500 元。2010 年年底,小夫妻俩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

在随后的生活中,两人对于许多事情无法达成一致,矛盾不断加剧。2011 年 4 月,在女方要求下,男方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朝晖路婚房房产证变更为夫妻二人,车辆也过户到女方名下。同年 7 月,女方起诉要求离婚,之后被劝和撤诉。2012 年,女方提起两次诉讼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予准许。此后他们开始分居,男方带着小女儿「净身出户」,并每月补贴女方 5500 元生活费。

去年 10 月,女方委托张律师起诉离婚,要求男方履行协议:现有家庭财产包括朝晖路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双胞胎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补贴 11000 元。同时要求男方返还结婚时女方父母支付的 10 万元「陪嫁费」。男方同意离婚,但主张该协议无效。

解读案例

本案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张律师逐一进行分析:

1.如何认定协议中「如果离婚,财产归女方」的约定?

该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但因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离婚,应允许当事人反悔。现男方不认可该协议,故该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2.如何分割协议所涉房屋和「陪嫁费」?

协议所涉朝晖路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婚后变更至二人名下。根据房屋的居住情况,以照顾女方的原则,该房屋归女方所有为宜。张律师考虑男方对房屋贡献较大的因素,酌情确定女方支付男方房屋 55%的折价款。关于女方要求返还 10 万元「陪嫁费」的主张,因双方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女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财产的下落,故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3.双胞胎女儿的抚养费如何计算?

对于子女的抚养,律师建议双方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利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大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补贴 5500 元;小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补贴 1000 元。

维权提示

关于夫妻婚前协议的效力,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还存在争议,但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认定其效力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订立协议是否平等自愿。

如果一方强迫另一方订立协议,则协议无效。例如张律师曾遇到一个当事人在捉奸现场强迫一方在「忠诚协议」上签字,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2.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有的协议规定,如果一方出轨,必须净身出户、不能探视子女、不得提出离婚等。这种内容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当然无效。

3.「忠诚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如果不具有可执行性,法院也不会认可其法律效力。毕竟,法院不会把自己置于尴尬的境地。据张律师所知,杭州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夫妻双方约定,丈夫如果出轨,必须给妻子 8 万元,并且在杭州的武林广场跪 8 小时。如果法院认可该协议有效,那么下跪 8 小时的判决如何强制执行?因此,法院否定了这个协议。

总之,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订立协议,只要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具有执行性,它就是有效的。为慎重起见,夫妻双方最好将该协议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协议,法院一般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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