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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财富律师再现情景
2010年8月,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60万人民币。2011年5月王某与孙某结婚,婚后双方对该房屋装修后入住。2012年3月,王某办妥了所购房屋产权证,将自己登记为产权人。2013年11月,王某与孙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商议离婚,但在分割房产时双方发生了争议。王某于2010年用60万元所购房屋已升值至100万元。妻子孙某认为,该房产是在婚后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婚后进行了装修和共同还贷,因此,该房产及其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王某则认为,他既然享有该房屋的产权,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属其所有,不同意孙某分割该房产增值部分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妻子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进行裁判。
宁波财富律师解读案例
宁波财富律师总结一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夫妻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不动产的纠纷。对于夫妻离婚所涉不动产的分割纠纷,必须弄清两方面问题。
首先,要弄清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交易,买受人要取得房屋产权不仅要和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而且还必须和出卖人一起到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经登记注册,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产权才从卖房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宁波财富律师提醒,只有此时买房人才从法律意义上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但鉴于不动产交易尤其是商品房买卖多为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且办理房产证需要较长的时间等的特殊性,在认定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的归属时,以宁波财富律师多年的实践,人民法院一般不以取得房屋产权为依据,而以取得房屋的期待权为依据,来确定房屋的权属。即一般而言,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的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应认定为是购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
其次,要弄清属于夫或妻一方婚前财产的房产婚后升值,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还是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要求认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据其升值原因的性质,确定其增值部分的归属。具体而言,宁波财富律师一般分为:由于双方婚后对该房屋装修造成该房屋价值增长,则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妻子孙某应该享有补偿权。而由于市场行情上涨引起的增值部分,则应属于原该房屋所有人所有。
宁波财富律师认为本案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不动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处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宁波财富律师维权提示
对夫妻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不动产纠纷案件,既要认真查清该房产购买时间、取得房产证时间及双方结婚时间,还要在双方对不动产增值部分归属产生纠纷时认真分析该房产增值的根本原因。宁波财富律师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客观地处理好双方争议的法律问题。增值部分归属的三种情况是: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第三,如果婚前所买房屋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夫妻一方对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份额应该享有补偿权。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因此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