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专线(微信同号):13757488909
宁波离婚律师案情回放
竺某辰与吕某燕经朋友介绍认识,并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对双胞胎。竺某辰原来在机关单位工作,后来感觉没有发展就辞职下海经商、竺某辰辞职后和朋友一起开了一家商贸公司,专门代理进口食品。2005年夏天的一天,竺某辰一个多年的朋友蔡某曾找到他,因为蔡某曾公司需要资金现在想向別人借贷,需要一个担保人。考虑到蔡某曾是己多年的朋友,且为人木讷,竺某辰就同意做了他的担保人。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初蔡某曾生意遭受取创,借款归还不出,债权人找到竺某辰要求他还钱。竺某辰就找到了蔡某曾,蔡某曾对这感到也感到很对不起竺某辰,但是自己目前确实也还不出这个钱。眼看着债权人一天比一天盯得紧,竺某辰可不想因为这件事情把自己一家都搭进去,于是竺某辰想到了假离婚逃债的想法。
2006年10月,竺某辰与吕某燕在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达成如下协议:1.现位于本市某区的房产、汽车、存款及其他家庭财产归女方所有;2.两个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毎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为了使外人觉得自己确实离婚了,竺某辰和吕某燕搬离了原来的住处,原来的房子出租用于补贴自己租房的费用。
经过二年多的诉讼调解等手续,最终蔡某曾偿还了全部债务。躲过一劫的竺某辰和吕某燕于2009年2月办理了复婚手续。担保事件使得吕某燕对竺某辰的这个朋友充满了怨言,同时吕某燕希望竺某辰能一老本等地做生意,这个家庭再也经不起这种折腾了。竺某辰对给朋友担保这事情也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所以他做起事情来非常谨慎。
可是,因为经济大环境不好,竺某辰的生意很是惨淡。没过多久,两人因为经济问题和生活上的问题经常吵架。终于有一天吕某燕提出了离婚,竺某辰并不同意,于是吕某燕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一审未判决双方离婚。2012年3月吕某燕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宁波离婚律师归纳审理要旨
原告吕某燕提出,双方此前曾经办理过一次离婚,当时协议约定婚姻期间内取得的房产汽车等归自己所有,两年后双方复婚,现在双方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因为第一次协议离婚时财产已经归自己,复婚后该些财产即为自己婚前财产,现在双方离婚,房产、汽车等财产仍应当归原告所有。被告竺某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他认为双方第一次协议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财产分割协议也是虚假的。双方第一次离婚后仍一起共同生活,说明双方实际上并未离婚,所以财产分割协议也是无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在并无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分的条款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证明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故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有效。因此,根据离婚协议,两人第一次离婚时的财产,在两人复婚后就成了原告的婚前财产。依照法律法规,两人再次离婚后这些财产还应属于原吿所有。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系争房产汽车归原告所有。
宁波离婚律师评析本案
本案关键件问题是双方第一次离婚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诸求。”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本案竺某辰和吕某燕签订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双方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的房产汽车存款等财产归吕某燕所有的约定依法有效,双方向第一次离婚后房产汽年等财产应当属于吕某燕个人的财产。二年后双方复婚,该些财产仍为原告吕某燕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然房产汽车等财产均属于吕某燕的个人财产,那么双方离婚该些财产仍然为吕某燕的个人财产。
就本案来说,双方第一次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对于此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按照共有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此期间竺某辰和吕某燕所取得的财产,如有证据证明娃一方所得原则上应当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如系出资购买的房产等不动产,则原则上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如无证据证明该些财产具体来源于哪一方,则原则上应气作为共有财产,平均分割。
宁波离婚律师点睛
本想通过假离婚来规避风险,谁知后院起火面临更大的风险,到头来落了个一无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