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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的按揭房子都是平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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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案情

当事人齐某国来自于苏北农村,2003年大学毕业后留在上海某自动化研究所工作。业务能力强很得领导赏识,工作三年就成为了研究所的业务骨干,参与了多个重点项目的研究。柳某佳是上海本地人,比男方晚一年进到自动化研究所,她大学里学的是会计专业,毕业后从事出纳工作,因为工作关系两个人经常接触。

柳某佳皮肤白皙,模样俊俏,有着一双会说话的大眼睛。很是吸引男方的注意。随着工作联系越来越多,二人也越来越熟悉,两个人成了朋友,彼此涌起了一种爱慕的感情。一天晚上两人晚餐后去外滩玩,在过马路的时候齐某国拉住了柳某佳的手,这一拉整个晚上两人的手都没有松幵。

自从和柳某佳确定下关系,每个周末这里就成了他们温馨的小窝。很快一年过去了,他和柳某佳的婚事也提到了日程之上,齐某国参加工作时,单位并没有宿舍,他一直在外租房,后来考虑到毎月租金也不便宜,工作数年后,在家里的支援下,他在附近购买了一套一室一厅的售后公房,两个人决定先结婚在小房子里,结婚后再购买大一点的房子。婚后两人在小房子里居住了半年不到,他们看中了同地段一个新开发的楼盘,于是两人卖掉了一室一厅的小房子作为首付,并向银行贷款一百万元,购买了一套二室二厅的全装修房。很快他们的儿子出生了,儿子出生后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欢乐,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烦恼。因为小孩的抚养教育问题,两人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在儿子八个月的时候,婆婆来帮忙照顾孙子,在张律师看来,正是因为观念差异、生活方式的不同,婆媳经常发生冲突。这些不和谐的因素导致两人的感情急转直下,竟然到了要离婚的地步。

2011年女方提出要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法院一审没有判决双方离婚。2012年柳某佳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过半年的思考,齐某国也认为这段再也没有爱情的婚姻继续维持下去,对双方都是一种折磨,于是他同意离婚。但是双方的分歧在于,目前两人名下的这套房子,齐某国认为己应,多分一些,毕竟这个房子的首付是自己卖掉小房子筹来的。柳某佳认为既然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就应平均分割。协商不成,柳某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要旨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重点对双方的财产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佳认为系争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且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半分割。被告齐某国则认为,该房屋的首付款65万元系其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出售后支付,剩余贷款人民币一百万元系向银行贷款,现尚余贷款人民币87万元。房屋虽然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自己出资较多,恳请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将65万元所对应的部分作为被告个人财产,剩余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为此被告出示了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契税缴纳凭证的等证据予以证明。庭审过程中,经原告申请评估,该房屋市场价人民币29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购买总价165万元人民币,其中首付款65万元来自于被告婚前房屋出售所得,剩余100万元由原被告共同向银行借贷,并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鉴于该房产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故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双方的婚姻关系时间以及首付款65万元系被告婚前财产,故此分配时对此要进行考虑。据此,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未归还贷款应有被告偿还,被告应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75万元。

律师评析

张律师抽丝剥茧地提炼本案是一方婚前财产出资作为首付,剩余系夫妻借贷,作为共同财产出资等的案例

从该房屋购买过程来看,两人购买房屋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并且是出于夫妻共同购买的意思表示,故此房屋购买后夫妻两人的名字均写在了房屋产权证上,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平均分割是原则,但并非都是绝对的。鉴于该房屋首付款出资系被告婚前财产出资,该部分对应的房屋产权原则上应该是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至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份额方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鉴于该部分实际上是向银行借贷,故此该部分的债务应出有得到房屋的一方承担。

《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答:……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该条中部分条款因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冲突归于无效,但是剩余部分仍然有参考价值。就本案的情况双方是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购房,应考虑被告用婚前个人财产作为首付购房的这个事实,同时要参考双方婚姻的时间,另外也要考虑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得房,并适当补偿原告部分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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