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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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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认为近期最为吸引眼球的,莫过于让人脑洞大开的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相关规定的出发点一定是好的。但实际操作中,“冷静期”的规定会为离婚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带来何种影响,这是值得我们深究的。宁波离婚律师先来看看相关规定。

2018年7月16日,《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指引”)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设置。

1、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不能理性表达意见,人民法院认为继续开庭将显著激化矛盾的,人民法院可设置不超过20天的“情绪约束冷静期”。

2、要求离婚一方当事人暂时不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可以决定设置不长于60天的“情感修复冷静期”。

此前宁波离婚律师开庭过程中也经历过办案法官要求双方当事人“别吵了,吵完再回来开庭”的情况。当事人激动到“无以言表”,法官让你回家冷静下这绝对无可厚非,设置不长于20天的“情绪约束冷静期”可以理解。大家争议更多的应该是60天的“情感修复冷静期”。这会让离婚变得更难吗?

宁波离婚律师其中一种温和的观点是,“情感修复冷静期”可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且有可能高效率地解决那些不存在婚姻过错情形、但又无法挽回的死亡婚姻。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若被诉一方不同意离婚,原告方又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这种情况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只能6个月后进行第二次起诉。然而实践中,这些所谓希望挽回婚姻的被告,大多数只是因为财产分配无法得到满足,或者就成心想恶心一下对方。

宁波离婚律师援引《指引》第3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结合婚姻关系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情感修复计划......当事人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未积极履行情感修复承诺及计划的,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不利因素。

也就是说,不同意离婚一方现在除了要背诵律师写给他的诸如“夫妻间偶有争吵实属正常。只要双方打开对话之门,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多点关心理解,少点埋怨挑刺,用心经营婚姻,双方关系定能趋好”这些鬼话之外,还要书面提出明确的感情修复计划。冷静期过后,法院会评估计划的实施情况。若未能按计划实施,法院有理由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若你不同意离婚,说不够,还要提出修复计划,提出修复计划还不够,还应切实履行,否则法院照样可在最长60天的冷静期过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这样一来,原本可以拖大半年的案件,可能60天就搞掂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冷静期的设定使离婚更高效了。

问题是,从感情修复计划的制定到履行,60天真的够吗?区区两个月能看出来什么?如果成心要达到某种目的,制定一下计划又如何,履行一下又怎样。而且,退一步说,有没有实际履行要怎么认定呢?

从《指引》的内容上看,法院只对当事一方是否积极制定和履行计划进行评估,却未对感情修复计划履行的效果进行评判。假设被告多次出轨死性不改,追求“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坚决不同意离婚。冷静期内被告制定了详尽的修复计划也切实履行了。然而早已对其恨之入骨的原告见到他就恶心,才不管计不计划履不履行,肯定是不同意和好的。这种情况下,冷静期的设置就显得有点拖沓了。

此外,冷静期的设置对律师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陈绿代理了被告,那么在冷静期内就要对感情修复计划的制定和履行提出建议。这便超出了法律服务的范畴,是不是应当去百合网考个婚姻家庭咨询师?

宁波离婚律师写了一篇法律快讯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审议,新规定了关于协议离婚一个月的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很多人结婚只是因为一时的冲动。在众多的离婚案例中,不少是因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彼此缺乏感情基础。既然这样,建议设立关于结婚登记的“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结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结婚申请。

来源:陈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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