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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中的土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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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贾明军律师

今天来讲讲高净值人士离婚财产纠纷中常用到的「土豆条款」,即在 VC 和 PE 的要求下,当事人一方和配偶达成一个协议,这个协议实际上也是婚内约定,主要目的是避免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导致企业上市股权结构发生变更。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对上市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潜在的争议」是一个基本原则。

部分 PE/VC 风投前会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土豆条款的设定

试想一个股权,特别是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存在重大争议的公司,对投资人是极为不利的,所以 PE 和 VC 在进行风投之前,专业离婚律师一般会建议对于实际控制人进行一个「土豆条款」的设定,现实生活中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里,有两种观点:

第一,「土豆条款」是有效的,但 PE/VC 在设定条款的时候不能影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选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操作,可以使协议不违反宪法或者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PE 界认为,PE/VC 是一个商业界的活动,而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属于私人范畴,用商业化的活动干涉私人范畴,不应是一个风向标。

这种观点认为,如果仅仅是涉及当事人私人关系的问题,不属于信息披露和监管的范畴。但是,如果有人故意利用这些信息来影响股价波动的话,是属于证监会核查范围之内的。曾经接触过的案件有几个涉及离婚的披露,通常,离婚的披露不是通过证监会公告,不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而是通过媒体。

企业控制人和大股东的婚姻财产纠纷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一般情况下,媒体只要把婚姻关系即将破裂这个消息散布出去,就可能会导致股价的波动,当然主要是引起股价下跌。所以,PE/VC 非常重视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的婚姻关系。实际控制人如果离婚,将涉及股权分割,如果分一半给对方的话,将对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其中还隐含了管理决策权,甚至影响公司的前途命运。

案例一:上海某公司准备在中小板上市,实际资本投了 4000 万,对价资本投了 2000 万,本来是夫妻两个人共同持股,后来发生了土豆网事件,所以女方退出了股东会。

案例二:一对夫妻创立了一个绿色食品的公司,计划进行上市前的准备,当时的投资人要求女方退出股东会,作为女方的法律顾问坚决反对,后来僵持不下。女方的底线是持 1%的股份,实际上是象征性持股,主要原因是防止男方转让股权,哪怕持有 1%的股份,男方进行股权转让时,女方至少优先购买权。最后双方未达成一致,失去了投资人投资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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