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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房子,婚后拆迁所得,离婚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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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回放案情

宁波离婚律师的这位女当事人赵某芸,早年在宁波某区粮食局下属的食品供销商店工作,1988年单位增配了一套位于某某路上的公房,十六个平方,无独立煤卫设备,当时在住房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能有自己的一间房子,着实是很多人的梦想,大家对她也十分羡慕。

赵某芸告诉宁波离婚律师。1990年,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仲,两人经过半年的恋爱就结婚了。因为李某仲家里住房紧张,婚后就将婚房安在了赵某芸的这套公房里,房子不大,但是经过赵某芸的精心布置倒是十分温馨。婚后他们生了一个儿子取名李某斌。

1995年,李某仲从原公司辞职下海经商,和朋友一起做化工产品贸易。从李某仲做起生意之后,一家人的经济状况有了明显的进步,2年后李某仲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三室二厅的商品房,一家人从此搬出了公房。

2005年,赵某芸的公房面临拆迁,时可供选择的安置房地段都很偏远。宁波离婚律师的当事人和李某仲商议,儿子毕竟越来越大,今后结婚也是需要房子的,房子太远生活不太方便。于是他们决定选择货币安置,用安置款再另行购买一套商品房,以后给儿子做婚房。

2006年3月,赵某芸领取了安置房款,同时另行添加了15万元在自家附近购置了一套三室一厅的商品房。考虑到儿子尚未成年,今后如何发展还说不清楚,房屋就先登记在了赵某芸的名下,等到儿子将来家庭稳定了,再过户给他。新房交房后,赵某芸夫妻简单进行装修后就进行了出租,每月收租金。

李某仲工作很忙,经常出差在外,赵某芸对此也早已习以为常。但是一天,赵某芸发现了一个惊天的秘密。原来丈夫李某仲经常出差不回,是因为他在外包养了一个外地女人,那个女人还和他一起生了一个儿子,已经三岁了。不得已李某仲只得向赵某芸摊牌。赵某芸,初和李某仲结婚就是看中了他人老实本分,没想到他竟然家外有家,而且还隐藏得这么深。这段婚姻看来是维持不下去了,于是宁波离婚律师的当事人赵某芸提出要离婚,李某仲倒也爽快同意离婚,但是关于财产两人发生了分歧。赵某芸认为李某仲存在过错,所以要求他净身出户,二套房子都归自己。李某仲认为家里本来就二套房子,既然离婚那就一人一套。然而,两人就财产分割吵得协商不下,于是赵某芸诉讼至法院。

宁波离婚律师归纳判决要旨

法院开庭审理里了此案,关于离婚两人均同意。宁波离婚律师的当事人、原告赵某芸提出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存在婚外情,且已经生育了一个小孩已经三岁,财产分配应气少分。新购的商品房是自己原来老房子拆迁的钱购买,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应当属于自己的财产,故此二套房子应当归自己。李某仲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他认为该二套房子均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离婚应该平均分割。原告主张自己婚外情没有证据,现在双方已经同意离婚,也不存在谁是过错方的问题。经法院主持双方对二套房屋市场价值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位于本市xxx路某房屋A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原则上应依法分割;位于xxx北路某房屋B,系原告婚前个人所有的公房拆迁款购买,虽然房屋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但是不改变该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鉴于原告购买该房屋时尚有15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故此该15万元对应的部分房屋价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合法合理;位于xxx北路某房屋B归原告赵某芸,赵某芸应支付被告李某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折价款50万元;位于本市xxx路某房屋A归被告李某仲,李某仲应支付原告赵某芸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70万元;两人付款义务相抵,被告李某仲应,支付赵某芸人民币220万元。

宁波离婚律师评析案例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内容构成。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子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从这两项补偿的性质上看,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主要是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其他费用具有补偿给家庭成员的性质。拆迁的性质是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与安置,关键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地上构筑物等损失的补偿,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可以说是该房屋价值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异地安置。本案,宁波离婚律师当事人赵某芸釆取的是货币补偿方式。

宁波离婚律师提示: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婚前财产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婚后财产,但是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其它形态的财产,如以婚前存款婚后买房,将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卖之后的存款,此转化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婚前财产只是在财产形态上的转化,那么此财产不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赵某芸婚前所有的一套老式公房,婚后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原则上该货币补偿款应当属于赵某芸的个人财产,归赵某芸所有。本案无证据证明该房屋货币补偿款中考虑过其他家庭成员以及奖励等费用,故此法院确认该拆迁款全部厲于赵某芸的个人财产。至于该拆迁款再次购买的房屋也应,是宁波离婚律师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本案另外有个特殊之处就在于赵某芸利用拆迁款购房时还使用了小部分的夫妻共同生活的积蓄,对于该积蓄厲于夫妻共同财产,其相对应的部分应气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部分赵某芸应,折价补偿给对方。故此法院判决西藏路房子归赵某芸,但是赵某芸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款给李某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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