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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讲解涉外婚姻离婚程序之代理律师特殊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提醒各位读者:在我国境内审理的涉外婚姻离婚案件必须聘请中国律师。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讲解涉外婚姻离婚程序之期间特殊
(1)审理期限特殊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具体参照法条来讲,涉外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不受国内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约束。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民事案件的期间限制。由此可知,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国内民事案件一般要求一审在6个月内、二审在3个月内审结,但涉外案件没有审限要求。
(2)答辩期、上诉期特殊
需要宁波涉外离婚律师提醒的是,《民事诉讼法》不但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答辩期和上诉期均为三十天,而且还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是否获准,则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裁定),而国内民事诉讼的答辩期、上诉期均为十五天。
(3)公告期的特殊
《民事诉讼法》规定国内案件公告期限为六十日,而对于涉外婚姻离婚案件公告期则为三个月,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讲解涉外婚姻离婚程序之案件类型特殊
上面,宁波涉外离婚离婚律师已经说了涉外离婚诉讼请求的范围—般只是请求法院处理婚姻关系及孩子抚养问题,对在境外的财产原则上不作处理,涉外婚姻案件类型除了最为常见的解除婚姻关系外,还有一种案件类型就是承认外国离婚生效判决。而国内涉外婚姻离婚案件的类型则显得多样化,宁波涉外离婚律师援引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婚姻家庭案件类型有: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抚养纠纷等类型。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讲解涉外婚姻离婚程序之财产执行特殊
境外的财产处理难度大。无论是涉外离婚程序是在我国境内审理的,还是在境外审理在境内要求承认、认可与执行的,法院通常对这类案件的财产不予处理。因为如果没有双边司法条约,外国法院不会承认和执行中国的离婚判决,中国法院也只承认离婚,不承认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讲解涉外婚姻离婚程序之送达程序特殊
域外司法文书送达问题环节多、程序复、时间长,这也是导致审限不受国内案件审限限制的原因。同时,对域外证据普遍要进行公证认证和翻译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涉外诉讼当事人其送达程序和国内大体一致,稍有不同的是增加了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认为,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同驻受送达人所在同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等。在期限上.答辩期限、上诉期限均为30天。
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问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