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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再现
张律师的当事人竺某晶与廖某费相亲认识,于 2008 年 4 月 7 日结婚,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协议离婚。
竺某晶想张律师哭诉,双方婚前了解不足,草率结合。婚后廖某费常常喝酒后发酒疯,然后强迫竺某晶过夫妻生活,从不顾及竺某晶的感受,竺某晶因此身心受伤,度日如年。竺某晶不愿顺从被告的性虐待,廖某费就带外遇的女人回家创伤竺某晶的心灵和精神。竺某晶为了尽快解脱与廖某费的痛苦婚姻,迫于无奈才在廖某费拟就的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协议中要求竺某晶补偿 200 万元给廖某费是毫无理由和极失公平的,分割给竺某晶的宁波某地别墅房并非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竺某晶的婚前财产。
现竺某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廖某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第 2 条第 1 点中的女方补偿 200 万元给男方的内容无效。
案例解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9 条第 2 款的规定,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在本案当中,竺某晶并未能够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存在被胁迫或被欺诈的事实,因此认为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9 条第 1 款「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竺某晶申请变更、撤销离婚协议的时间为 1 年。而本案竺某晶、廖某费双方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离婚并于当日签署离婚协议。竺某晶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提起本次诉讼,明显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限。且法律规定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时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自 2012 年 5 月 24 日起,竺某晶之撤销权已经消灭。
维权提示
在诉讼实务中,对于协议离婚后一方又反悔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平等协商,或者由家庭、居委会或单位出面调解。若诉诸法院,将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如果婚姻双方协议离婚且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在这之后如果一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只有在订立协议时具备欺诈或胁迫等情形且能够为法院所认定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支持当事人的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
第二种,如果婚姻双方协议离婚但是协议离婚未成,即并未办理离婚手续,转为诉讼离婚时,在诉讼中如果一方反悔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可以认定该协议没有生效,然后再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