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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标准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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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回顾案情

田某菲在2012年与男友于某宾登记结婚。婚后一年,田某菲生下一个女儿。有了孩子后,夫妻二人决定将生活安定下来,遂于2015年在宁波江东区看中一套房子,并将其买下。

搬进新家后第二年,两人觉得彼此之间感情发生了变化,三天两头争吵,直至无法再一同生活了,索性协议离婚。离婚时,男方觉得女儿这样小的年纪应该跟母亲在一起生活更加合适,主动提出女儿的抚养权交給田某菲。

宁波离婚律师获悉,两人曾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居住的房子归女方所有,作为补偿,田某菲需要支付给于某宾5万元,而男方则要每月负担女儿1000元的生活费。但离婚后,田某菲一直没将5万元给于某宾,男方也因此一直没有给付过女儿生活费。

后来,因为事业变动,田某菲生活来源出现困难。于是,向男方追讨女儿的生活费并要求将之前欠付的一并支付。

男方觉得是田某菲没有履行承诺在先,所以自己并没有错。支付女儿生活费可以,但是之前的就不能作数。两人协商未果,田某菲委托宁波离婚律师诉至法院。

宁波离婚律师剖析案例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疗的义务,该义务不应夫妻关系终止而解除。父母离婚/分开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体现。在本案中,宁波离婚律师认为,于某宾不能因为田某菲没有将本该补偿绐他的5万元交绐他,便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对于2018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依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即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另外,需要宁波离婚律师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即使双方已经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院对子女抚养费的审判指导意见表明,原定抚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宁波离婚律师维权提示

双方离婚之后,在子女抚养费的分担上,应当经过细致的协商。原则上,有固定收人的一方,抚养费一般要承担相对较多的部分。如果是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的,应当注意均衡性。以宁波离婚律师的诉讼实务来说,给予子女的抚养费总额不宜超过自身全部收入的1/2。相应地,对于无固定收人的一方,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等情况周全衡量。

所以,女方再追索女儿的抚养费时,便可按照上述规记,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基准线,然后在这基础上适当提出更高些的抚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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