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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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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律师再现情景

翁某甲、陈某某婚后于1998年1月12日生育一女,因当时家庭经济困难,便于1998年1月13日将女儿送养给魏某甲、翁某乙收养,取名魏某乙。2000年12月15日,魏某甲夫妇将养女魏某乙户口落户在魏某甲为户主的户籍内,但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近年来,因魏某乙与养父母之间的感情出现隔阂,经常回到生父母家中,对生父母怀有深厚的感情,并强烈要求回到生父母身边。为此,翁某甲诉请人民法院确认魏某甲、翁某乙与翁某甲、陈某某亲生女儿魏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并判决魏某乙由翁某甲、陈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翁某甲、陈某某自行承担。

另查明:该省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3月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支持翁某甲、陈某某与魏某乙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魏某甲、翁某乙并非华侨,两人在收养魏某乙前已于1979年10月2日生育长子魏某丙、于1982年5月6日生育长女魏某丁、于1984年3月8日生育次子魏某戍。

宁波婚姻律师归纳判决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魏某甲、翁某乙收养翁某甲、陈某某婚生女魏某乙的行为无效,判决生效之日起魏某乙由翁某甲、陈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翁某甲、陈某某自行承担。

宁波婚姻律师解读案例

根据我国现行《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第一,收养人须无子女;第二,收养人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收养法》也规定了这些条件的例外情况,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但要注意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首先,两被告不是华侨,在收养魏某乙之前已生育三个子女,根据法律规定,是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其次,两被告虽然将养女魏某乙户口落户在魏某甲为户主的户籍内,但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其收养关系未成立。基于这两点,法院判决收养行为无效是合理的。

宁波婚姻律师维权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考虑收养时,应当注意满足相应的条件,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此外,还需注意,收养关系解除后,如果养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自行恢复,由其生父母继续抚养教育。养子女成年后也可以继承亲父母遗产,同时也要对亲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解除收养关系导致未成年人失去被抚养教育的权利。此外,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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