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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店铺、游戏装备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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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律师回顾案例

徐某与莫某于2005年结婚。因徐某在工作中与当地多家外贸服装加工企业有业务往来,可以通过朋友关系低价买到名牌尾单时装和手包。

因此在2006年5月,夫妻二人以莫某的姓名与身份证号在网上注册了一家店铺开始经营外贸衣饰。由于该网店质优价廉服务周到,很快在网上打响了名气并拥有了一批每月固定购买的老顾客。发展至2008年,网店已经形成了每月纯利润3万至4万元,固定员工9人的兴隆局面。

2014年5月,因性格不合长期争吵,两人的婚姻走至尽头,徐某与莫某决定协议离婚。但对于网店的归属问题两人各不相让存在分歧。

宁波婚姻律师评析案例

IT科技的迅捷发展与软硬件的变革使得网上购物、虚拟游戏等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虚拟财产是依赖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属于特定的网络用户控制的账号、图像、装备、空间、级别等信息数据的总合。随着网络消费市场的不断发展扩大,与虚拟财产密切相关的现实交易关系也日益频繁。急需国内法律和相关部门的调整与规制。

我国在2004年已经有确认网络虚拟财产之财产属性的判决结果出现。具体到婚姻法方面,由于成文法体系的保守性与滞后性,尚未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确定婚后取得的虚拟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从法律发展的趋向还是社会调整的需求来看,将网上店铺、游戏账号、装备等价值较高的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对象都具有相当程度的必然性。

具体到本案中来看,网店仅通过网站的实名认证产生而未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登记,不具有等同于公司、企业或个体户:商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固定资产存在。因此,徐某与莫某夫妇对经营网店的存货和账户内的资金可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则进行分配

而对于长期经营积累了一定信誉与知名度的网店账号,依现有的网站规则可在注册登记人同意的前提下申请转让。故而可以考虑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中的分配方法进行评估、竞价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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