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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张律师承办的婚姻案件中有30%左右案件会涉及家暴,只是暴力程度有大有小,有严重到拄拐杖来委托律师的,也有语言冷暴力或扇一个耳光走向离婚诉讼的,更有家暴十几年后才决定离婚的案件,女性因为自己受教育程度,性格强弱,经济能力是否自由等原因,在面对家暴问题时往往会作出不一样的选择,或拍案而起或“忍者神龟”,不一而论。
实践中,家暴一般具有持续性,因一次家暴导致婚姻走向破裂的案例还是小部分,大部分都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家暴让被家暴一方无法忍受而走向离婚道路,持续的周期会较长。对于这样的案件,被家暴一方并非当然会获得法官的同情,因为庭审上对方一定会极力否认,而法官又没有切实的与原被告双方生活在一起,若无明确的证据显示法官也是无法认定是否存在家暴事实。故,被家暴一方需要对另一方实施了家暴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在离婚诉讼中将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且在对方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可能因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被判不准予离婚。
张律师在此就家暴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如下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家暴主体的多样性
在张律师的诸多案件中,丈夫家暴妻子的案件最多,但也不代表施暴者一定为男性,张律师也曾接手过不少妻子家暴丈夫的案件咨询和委托,此外还有公公婆婆家暴儿媳妇的案件,所以在一个家庭中,男女双方、父母长辈都可以成为家暴实施的主体,只是婚姻法上因家暴导致可以赔偿的案件则是指夫妻之间的家暴行为,而对于父母长辈们的家暴,可以作为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二、家暴是否会影响财产分割
我国婚姻法并未直接规定家暴一方应少分财产,但以我们办理婚姻案件多年的经验分析,在夫妻财产分割上施暴一方一般会面临少分财产的判决。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方存在家暴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施暴方予以赔偿,判决施暴方赔偿的,相当于施暴方在财产分割上少分了。其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被家暴一方是女性,法院也可以依据此原则多分财产给女方。前述两点上,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随着司法实践中家暴、婚外情等婚内过错情形的频繁发生,立法上对此类情形也是越来越重视,2018年9月5日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八百六十五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的规定提出了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此条提案在社会各界引发了大量的讨论,至于是否正式出台,目前还不好盖棺定论,唯有静待修正后的《民法典》出台。
三、遭遇家暴如何取证?
张律师曾经写过《家暴怎么取证才能起诉赔偿》,这里全文引用一下。
1、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使用手机、录音笔等实时记录一方实施家暴的全过程,此种取证方式在涉及“冷暴力”与“经济暴力”时,可以实现有效举证的目的。同时,对于伤害人身安全的家暴行为,此类证据的证明效力也是比较强的。在团队承办的诸多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当录音里清晰可辨的施暴者打人的阵阵声响在庭审上播出时,听者都深感震憾,对法官的心证产生的巨大影响力不言而喻
2、发生家庭暴力后,应当立即报警,并务必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报告、告诫书、家暴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可作为家暴的证据。
3、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的病历、住院出院记录、医疗交费单据等医疗记录可作为辅证证明该方遭遇家暴的事实,并可以据此主张家暴遭受的损失。
4、遭受家暴的一方曾通过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双方的工作单位、妇联等单位进行控告的,对应部门或单位进行的调查笔录与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
5、对于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遭受家庭暴力一方可以在家里客厅、卧室安装摄像头,便可全程录音录像记录下来。因为摄像头是安装在自己家中,并没有侵犯到第三人的隐私,通过此方式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6、目睹了家暴情形的朋友、邻居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
7、夫妻双方的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聊天记录里一方承认自己家庭暴力的,该部分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8、一方施暴后悔过承诺改正的悔过书、改正书、保证书等,此类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书证,证明效力极高。
张律师上面说的取证方式,遭受家暴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落实,虽然对于家暴行为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都是被坚决抵制的,但是也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去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毕竟法庭是讲究证据的地方,主张遭受家暴的一方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才能避免诉讼中百口莫辩的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