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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权转让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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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司法管辖的问题,即境外股权转让境内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当中涉及一些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宁波股权律师解除过一个的案件涉案标的就是境外财产。但是,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当时有住所,另外双方当时都是中国籍,并且当事人的实际居住地都是在国内。在这种情况下,宁波股权律师提示中国法院基于财产问题有管辖权。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只要在国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都可以承认管辖的连结点。关于管辖问题,刚开始在立案的时候有不同的声音,主要是考虑执行因素,也就是不管这个案件怎么判,即便结果对原告有利,也涉及拿中国的生效判决去美国申请认可和执行的问题。现在除了香港和台湾地区,对于其他区域或国家案件的司法判决,我们现在主要是对人身关系的认可,至于财产和子女抚养关系目前还有很大的问题。

第二,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问题。

首先要考虑法律适用问题,即审理此案,究竟适用中国法律还是适用美国法律。据宁波股权律师了解,有法律专家向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SEC)写信,反映这个情况的时候,SEC回信说:“你们可以在中国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处理该案。”这是不是意味着美国的证监会认为适用中国法律?

实际上是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的,SEC的这封信仅供参考。那么到底适用那国法律,还是要看中国法律和当事人的共同表示。对于女方来说,她是希望适用中国法律的;对于男方来说,他是希望适用美国法律的。后来,一审法院判的非常巧妙,将这个合同转让纠纷定性为赠与关系纠纷。赠与关系纠纷和合同转纠纷的法律适用有一些微妙的差别,最后以赠与关系纠纷适用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为是赠与关系无效,认为是侵害了配偶的利益。

这个案件一波三折,一审判决以后对方上诉,最高院发回重审,理由是案件一审没有查清。这个理由是关于换股的问题,就是说,公司当初声称他们这家公司将原来国内有限公司这算成股票,然后以该股票的数量和境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进行交换,不存在重新购买的问题。

关于换股,宁波股权律师认为可能会产生如下问题:(1)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不能按照股票进行结算的。(2)所谓的换股,可能理解为两个股权转让协议。(3)换股当中产生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是否体现在其中的问题。

第三,如果对方现在利用技术手段,使该股权的价值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的时候,应该怎么办?

宁波股权律师相信大家都知道这类官司打的核心是钱,钱的核心是股票,股票的价值是有市场价值的,也就是说因为它值钱,所以他引发了这场婚姻关系的变动,引发了这种股权转让或者是赠与纠纷的财产关系。如果这个股票是一文不值的,则存在两种可能性:(1)公司股价不值钱了,男方给一个价格,女方就和对方握手言和,之后公司重新转移到主板市场。(2)女方不要钱,要股权,另外找一个壳或者另外设一个公司,再以另外一个公司吸收公司的股票。

境外上市的公司股权,转让也好,确权也好,宁波股权律师认为中国法院有管辖权,连结点就在于,当事人双方实际上都是实际控制人,或者说两个人中有一个是中国国籍。

婚姻关系对股权转让的影响。比如,中国企业家经常关注的潘石屹和张欣,从某种意义上说,夫妻关系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的问题,宁波股权律师了解某些媒体报道戏称“因为他们双方都是持股的,所以也不敢离了”。

曾经有三次《中国企业家》报道他们有婚姻危机,但他们最终也没有分手,主要原因宁波股权律师想一方面是感情问题,一方面还是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否则,公司发生内变,甚至发生对垒的话,会使集团面临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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