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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喆获刑6年,为何马蓉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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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喆职务侵占罪案一审结果出来了,整整六年,举国上下一片叫好,原因很简单,花大哥钱,睡大哥女人,从社会道义上来说,这孙子活该。

快餐时代,连感情都是塑料的,无论男女,头上一片草原的多了去,谁能磨着性子把对方送进监狱?要么匹夫一怒激杀情敌,要么忍气吞声悔度余生,不得不说王宝强此举,为广大老实人出了口狠狠的恶气。

宋喆当庭认罪,并自愿退赔了全部赃款,可见对于基本事实并不否认,公道自在人心,六年判的不多,不光是道德败坏,还违法犯罪,那么作为本次事件的另一主角马蓉为什么却没事呢,原因有二:

一、出轨通奸,不犯罪

出轨,又称通奸,是属于道德谴责的范围,不构成刑事犯罪。

宁波律师更准确地说,对于“通奸”行为有多种表述,“通奸”是最轻微的一种。

与婚姻出轨、通奸相关的刑事犯罪只有两种,一是重婚罪,二是破坏军婚罪。由于他们都不是军人,所以不会构成破坏军婚。重婚罪,是指已经结婚,仍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情况,当然也包括有婚外再生子女的情况。而马蓉从来没有与宋喆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并且一再强调和荣喆是朋友关系。所以马蓉不构成刑事犯罪。

当然,当事人的身份、职务也会影响出轨通奸的定性。比如,心细的人会发现,在当前监察委、纪委对官员的通报中,经常会加上一条“生活腐败”或“道德败坏”——本质上都是指“通奸”,只不过涉及的人数很多或者不特定,不是“通奸”这个词汇可以涵盖,就可能上升到“生活腐败”。以致于中国人的语言习俗是,一看到“生活腐败”、“道德败坏”这两个形容词,就会联想:哎哟,这个人乱搞男女关系了。

但宁波律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只要在“男女关系”这方面,当事人不构成“强奸”和“聚众淫乱”,我们现行的刑法不能加以惩戒,但不包括行政法、公务员法等。

到目前为止,大多数被依法查办的政府官员,虽然他们和很多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但依旧不属于“聚众淫乱”。宁波律师需要提醒的是,我国刑法里没有“淫乱罪”,只有“聚众淫乱罪”——打个极端点的比方,即使一天和10个人发生性关系,如果是一个一个来,也不会构成“聚众淫乱罪”。

那么就会有读者继续联想,“海天盛筵”算聚众淫乱罪了吧?宁波律师必须澄清,虽然从泄露出来的照片看,海天盛筵”的主角们穿着上很暴露,但毕竟在三人以上的公共场合,并没有“淫乱”这样的行为发生。淫乱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聚众才会。在有的活动上,存在这样的可能:在公共场合有意,然后去一个偏僻的或独立的空间。但你不可以说,在这个大楼里同时有人在分别进行,这就算“聚众”,不能这么说——必须在同一环境或同一场合下,必须要有证据。

宁波律师扯远了,回到宋喆这个案子,公众舆论有一种观点说,正是因为我国废止了“通奸罪”才会导致男女道德败坏,也有人说,应该像台湾一样保留“通奸罪”和“破坏家庭罪”。

首先说一下“通奸”特定的含义:必须有至少一方有婚姻关系存在,这一事件才能叫“通奸”。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已婚这一方的行为算是“通奸”,未婚一方的行为是“破坏他人家庭”。

基于现代法治的理念,我国废止了“通奸罪”。因为每个人的性权利的自然属性不应该随着婚姻关系而丧失——我们不能说,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结婚,身体就永远归属对方,那不就是卖身契了。西方有一个概念叫“婚内强奸”,那就意味着,婚姻并不意味着一方的性权利完全给了对方。

既然自然属性没有丧失,就有自由支配的权利。“通奸”无非是对自己性权利自由支配的一种结果,如果你要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不就意味着不可以进行自由支配吗?

宁波律师相信,从传统社会伦理学的角度,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的读者确实很难接受这一说法。

二、转移婚内财产,不犯罪

转移财产,是婚内财产,不构成犯罪。

王宝强并没有告马蓉职务侵占,公安机关也没有立案,所以马蓉不构成职务侵权点的共犯。假设马蓉有在结婚期间,或者闹离婚的期间进行了财产转移,是否构成犯罪呢?答案是不构成。

据宁波律师所知,舆论大众对本次宋喆一案判决结果的评价是正面的,维护了公众心目中所坚守的道德和正义。如果仅仅是出轨,或者仅仅是职占财产,都不足以如此颠覆人们的三观,都不足以让人将一条娱乐新闻而长期铭记,而宋喆案件却将二者结合。

婚内出轨本就让王宝强无法原谅,加之侵吞财产,尤其是这些财产绝大多数来自于王宝强本人。不忠加不义,从古至今都被认为是小人,从来是君子所不耻的。宋喆被判6年,难怪乎,网友们奔走相告、喜大普奔,符合中国人天道轮回的宿命说。

去年,以为宝强赔了夫人又折兵。

今年,变成宋喆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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