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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对于分割房屋中的户口迁移问题,应该引起十分重视。
实践中,离婚后如果房子归一方所有而对方的户口仍在此房屋内,会对销售房屋产生不利的影响。即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应在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但如果拒不迁出,往往难找到相关部门处理,法院也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以宁波离婚律师以往的经验,离婚户口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一旦出现,如果离婚一方不配合,往往因为缺乏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导致当事人难以有效解决争议。实践中,如果一方的户口拒不迁出,可能导致房屋转让以及再婚等事项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宁波离婚律师指出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在宁波离婚律师一般的实践操作中,如果产权人转让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前妻或者前夫的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产权人和买家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知前妻或者前夫,这样就能够实际测算出因为一方拒绝迁出户口而给产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使损失明确化、具体化,在处理纠纷中,法院可以确认的可能性就会很大。其实有了这样的约定,对方一般会配合将户口迁出,避免自己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