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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全资给情人购房,登记在小三名下,能拿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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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纠纷律师回顾案情

李某宏原是某国有公司的一名员工,宁波离婚纠纷律师的女当事人江某薇是某医院护士,双方于1995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据宁波离婚纠纷了解,2001年李某宏因为失职给单位造成近百万元的损失,单位提出要求他主动辞职,没有办法李某宏只得辞职离开了原单位。李某宏从单位辞职后,送过快递做过保安,后来他进入到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二年之后他己加盟开设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李某宏除了做二手房中介,还做新房代理,有时看到合适的房子他还会投资买下,时机成熟然后再卖出。最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因为受到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业务受到很大影响,但是李某宏的业务受到影响不是很大,几年之内便累积了几套房子的资产。

2012年6月,李某宏在外出谈业务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去世。江某薇在整理李某宏的遗物时,发现了几张银行转账单,其中一张是转给一个叫张某娟的陌生女人,另外几张是转账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时间上间隔不是很长。

江某薇向宁波离婚纠纷律师坦言,过去基本上不过问李某宏的房产中介业务,但是李某宏生前也曾主动告知过自己有哪几套房子,但是从来没有向某房地产公司买过房子。于是江某薇通过朋友私下至某房地产公司了解情况,朋友反馈的消息令她大吃一惊,原来丈夫2010年在该房地产公司购买过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房子是登记在一个叫张某娟的名下。于是江某薇找了李某宏生前的朋友了解,原来张某娟是李某宏房产公司原来的一名业务员,张某娟后来就做了李某宏的情人,张某娟还为李某宏生了个儿子,已经两岁了。原来这件事情大家都知道,就她一个人还蒙在鼓里。回想李某宏生前的种种行为,江某薇更加坚信李某宏生前确实出轨。

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江某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娟归还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某小区某室的房屋。

宁波离婚纠纷律师归纳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江某薇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张某娟归还购房款112万元。原告江某薇认为,自己与李某宏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宏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大额财产赠与张某娟,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张某娟返还购房款112万元。张某娟承认己和李某宏是婚外情关系,也确认孩子是李某宏与自己所生。但是张某娟认为,自己虽然与李某宏是婚外情关系,但是2010年自己怀孕后,为了给自己将出生的孩子一个安定的生活学习场所,李某宏决定给孩子买一套房子。因为购房时孩子还没有出生,所以,当时就登记在了自己的名字下。这个房子名义上是自己,但是实际上应该是李某宏儿子的。

宁波离婚纠纷律师获悉:2010年3月,李某宏从民生银行转账给被告张某娟人民币10万元,被告用于此款向某房产公司交付定金。同年4月,张某娟与宁波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宁波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鄞州区某小区某室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人民币112万元。《宁波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李某宏又分別从自己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购房款60万元、30万元和12万元。2011年10月该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产权登记人为被告张某娟。据此,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原告配偶李某宏在未征得原告江某薇同意的前提下,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支付购房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故原告江某薇作为李某宏的配偶要求被告张某娟返还购房款,于法有据。故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娟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江某薇人民币112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张某娟并没有上诉。但是,很快她以儿子的名义将江某薇及其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李某宏的遗产。

宁波离婚纠纷律师评析

在宁波离婚纠纷律师的许多咨询案例中,男人出轨,常常会赠与“小三”财物。作为“正房”的妻子,然有权提起诉讼,但妻子能要回多少,是“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半”?对此,法律界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处援引《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条规定了夫妻平等的财产处理权,即除非因法定义务或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否则巨大的财产处置,应双方一致同意。那么夫妻一方把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目前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如是不动产,基于不动产共同共有不可分割的属性,一般认为整个赠与行为无效。但是对于现金呢?宁波离婚纠纷律师个人感觉到,在这方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较突出。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对于被告张某娟辩称是赠与儿子的说法,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法院没有采信。但是根据庭审被告张某娟的答辩以及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汇款单等证据,可以确认被告张某娟和李某宏之间是婚外情关系,现李某宏将大额钱款赠与张某娟,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江某薇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江某薇的财产权益。此外张林芳明知道江某薇是李某宏的妻子,仍然接受李某宏的财产,其关系是建立在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张某娟主观上并不存在善意,故此法院判决全部返还。

但是宁波离婚纠纷律师就本案件的处理,作为原告的江某薇仅仅考虑到了丈夫将大额钱款赠给小三这一点,但是没有考虑到张某娟的儿子实际上也是李某宏的儿子。虽然这个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他也有权和自己的女儿一样享有对李某宏财产的合法继承权。因为李某宏和江某薇夫妻名下不只有一套房产,原则上这些财产的一半是属于李某宏的遗产。如果李某宏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则李某宏的遗产原则上要在江某薇、江某薇女儿、张某娟的儿子三人之间进行平均分割。江某薇面临着可能这112万元不仅不能全部要回,而且还有可能会再付出一笔钱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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