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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隐匿夫妻财产,法院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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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案情

杨某纲与关某梅(张律师的当事人)结婚六年了,在外人看来丈夫事业有成,妻子漂亮美丽,孩子乖巧懂事,他们是幸福的一家。但是关某梅可不这么认为,正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自从杨某纲和几个朋友在外地合伙开公司之后,夫妻之间两地分居、聚少离多。杨某纲有时一个月甚至不能回来一次,每次回来住不了一个星期又赶回去了,丈夫把家当成了旅馆,这个家不缺钱,但是缺少的是温情。

在他们婚姻的第七个年头,杨某纲主动提出了离婚,杨某纲自知自己一直忙于生意,对他们母子两个照顾的太少,杨某纲提出自愿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的房产和存款全部留给妻子,自己净身出户。

这么多年来,张律师的当事人关某梅早已经习惯了母子两人一起生活的情形,儿子对杨某纲并没有多少感情,所以她也爽快地同意了离婚,两人随即到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离婚。

就在双方各自开始新的生活不到二年,一天关某梅正在参加儿子的家长会,她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这是一个年轻女孩打来的电话,她提出要和关某梅谈一谈,是关于前夫杨某纲的。关某梅本来是不想去见面的,但是那个女孩恳求她一定要给个机会,对人对己都有好处。于是她们便相约在一个咖啡馆碰个面。

见面后,对方自我介绍叫张某璐。原来曾经是杨某纲公司的秘书,进到公司工作没多久,就成了杨某纲的情人。张某璐和杨某纲一起同居了将近四年,杨某纲曾经答应过她和关某梅离婚后和她结婚。但是杨某纲食言了,离婚后,张某璐多次提出要见双方父母,并要办理结婚,都被杨某纲以种种理由拒绝了。和杨某纲同居这么多年,自己曾经为他流产过三次,这是第四次怀孕,医生已经告知她不能再流产了,否则不能再生育。为此她再次要求和杨某纲结婚,没想到杨某纲这次不仅没有答应,而且还有意地躲避她,这让她十分绝望。

既然杨某纲这样对待她,她也不准备和杨某纲结婚了,但是为了让杨某纲付出代价,她特意找到关某梅,就是要告诉她杨某纲在和关某梅离婚的时候,为了能少分一些财产给关某梅,杨某纲偷偷地将外地的房子过户给了他的姐姐。关某梅这时才明白,为什么杨某纲会主动提出要净身出户,原来他是早有准备。关某梅对眼前这个破坏他们婚姻的娇小女人没有憎恨,更多的是一种可怜和感激。

在送走张某璐之后,关某梅给杨某纲打了个电话,杨某纲拒不承认有转移房屋的事情,他还劝关某梅不要信张某璐的话,张某璐只不过是他公司的一个员工,因为对公司不满在造谣。关某梅对此可不相信,哪有女孩子用自己的名声造谣的。于是她委托律师对房屋的情况进行了调査,调査的情况和张某璐和说的情况基本是一致的。于是关某梅委托张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要旨

庭审中,张律师列出证据清单诉称,其与被告杨某纲办理离婚之前,被告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某市某路房屋过户给其姐姐。在双方办理完离婚登记之后半年不到,该房屋又重新过户给了被告。被告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此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且对被告予以少分。被告杨某纲则认为,该房屋原来就是姐姐的房屋,只不过因为姐姐当初购买时不方便登记,所以就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为了避免误会,所以自己离婚时还给了姐姐。因为自己离婚后没有地方居住,姐姐就又把这套房屋卖给了自己,价格比市场价便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纲于双方离婚时隐匿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系争房屋,杨某纲虽然辩称该房屋厲于其姐姐所有,但是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此被告杨某纲的行为明显是为隐匿、转移财产,故法院判决,被告杨某纲支付原告关某梅该房屋的折价款60%计人民币150万元。

评析案例

我国对夫妻财产适用约定财产制度和法定财产制度相结合的规定。对于夫妻之间约定之外的财产或者约定不明的财产,适用法定财产制度。在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S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律师在法庭主张,本案杨某纲在外地购买的一套房屋,系取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其夫妻两人未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纲在离婚时通过转让给自己姐姐等形式擅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杨某纲对于转移财产的解释不符合常理,也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种情况可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少分财产。

张律师一句话总结本案:作为公司老总的杨某为了离婚将外地房屋转移给自己的姐姐,谁知离婚一年多之后,因为原情人举报,前妻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转移的财产,最终法院判决前妻得到房屋的大部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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