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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多分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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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放案情

在张律师的诉讼经验里,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家庭暴力到达一定程度会构成刑事犯罪,同时民事法上对家庭暴力也有相赔偿的惩治措施。

张律师曾经的当事人邵某翠与顾某坤在宁波打工时认识的,邵某翠来自浙江农村,顾某坤来自福建。两人原本在一个工厂打工,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之后邵某翠便和顾某坤便从工厂里辞职。邵某翠进入到一家公司做起了行政工作,顾某坤便和朋友合伙做起了生意。

不久邵某翠怀孕了,于是两人在福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继续在外打拼。顾某坤的生意也曾一度红红火火,两人在上海买了一套二室二厅的住房。顾某坤平时都很好,但是他有个习惯,喜欢喝酒,毎次喝完酒就会和邵某翠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动起手来,邵某翠经常是伤痕累累。为此他和邵某翠之间没少生气,最严重的一次,邵某翠的头都受伤了,邵某翠一气之下带着女儿回了老家。拖了半个多月,顾某坤才去浙江把邵某翠接了回来。邵某翠木不想回来,顾某坤又是赔礼又是道歉,邵某翠才心软,为此顾某坤写下了字据“从今以后戒酒,再也不打邵某翠了,否则邵某翠可以提出离婚,女儿归邵某翠”。自从顾某坤写下字据以来,他也明显改正了许多,平时能不参加的应酬都推掉了,而且毎次喝酒也在有意地控制。

邵某翠工作能力强,不久被提拔为公司的行政部经理,收入也比以前翻了两番。而顾某坤一次生意的失败,使他彻底跌人了谷底。因为生意需要资金,顾某坤将公司抵押给了朋友,没想到被朋友骗取了一大笔钱,为此他还背上了百十万元的偾。虽然朋友后来被公安局抓获,但是钱已经被挥霍殆尽。顾某坤从此一蹶不振,他经常借酒浇愁。看到邵某翠事业上一帆风顺,他总觉得自己是在靠老婆吃饭,这大大刺激了他男人的自尊心。每次他都喝得酩酊大醉,酒后就有意找邵某翠的麻烦,对她大打出手。后来邵某翠一看到他喝酒就躲得远远的,但是毎次顾某坤都能找到她,一顿拳脚之后顾某坤便呼呼大睡,留下满身伤痕的邵某翠在独自哭泣。邵某翠也想到过离婚,但是考虑到孩子年纪还小,她怕残缺不全的家庭会给女儿心理上带来影响,所以她一直在忍让。女儿年纪虽小,实际上爸爸的一言一行她都看在眼里,毎次爸爸喝酒她都和邵某翠一样,心里充满了恐惧。

终于邵某翠再也忍不住了,那次顾某坤酒后要邵某翠帮着找一件衣服,冈为他觉得邵某翠动作慢了点,便动手再次殴打了邵某翠。女儿一见这情景吓得哇呻大哭,顾某坤全然不顾抄起凳子就向邵某翠砸去,一下子就砸到了邵某翠的脸上。邻居一看这情况赶紧帮着报警,瞥察到场之后把顾某坤带到了派出所。后来邵某翠经鉴定鼻梁骨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为此顾某坤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了一个月,后来被取保候审。看到女儿的恐惧,邵某翠再也不能忍受了,于是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归纳审理要旨

原告邵某翠以被告顾某坤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财产。诉讼过程中,邵某翠提供了顾某坤书写的悔过书、多次报警记录、病历、验伤单、照片并申请了邻居出庭证明被告曾多次殴打自己。被告顾某坤承认自己有殴打原告的行为,但是自己现在知错了,希望法庭能给自己一个机会。原告邵某翠则坚决要求离婚,她对顾某坤已经彻底丧失了信心,坚决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邵某翠提供的悔过书、多次报赘记录、病历、验伤单、照片以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及教育,双方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双方财产一人一半。

评析案情

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那么什么行为才算得上是家庭暴力呢?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一方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在张律师之前的文章《从上海杀妻藏尸案看我国家庭暴力案件的发展趋势》中,曾提到家庭暴力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多为配偶关系,并以家庭住所为特定的行为场所。2.侵害的客体包括有形的身体暴力和无形的精神暴力。3.主观上施暴人存在明显的故意和目的性,一般的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4.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暴力行为,或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使受害人受冻挨饿、不给治病等;5.暴力行为需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此为家庭暴力与日常的争吵、打闹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之间的重要区別。

那么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过错方是否就能冈此而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呢?张律师认为无论是家庭暴力还是婚外情等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偾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偾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承担责任,其指向的对象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损害到夫妻共同财产才会少分或者不分。对于存在过错导致离婚的,婚姻法另外设置了损害赔偿的处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即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律师的当事人邵某翠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有权提出要求被告顾某坤进行赔偿,法院査明顾某坤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也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判决过错方赔偿的案例也比较多,但是金额普遍都比较少。看来婚姻法设置过错赔偿的倡导性意义远远大于其经济补偿的意义和惩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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