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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放弃财产继承,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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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当事人张某钢与竺某娟是高中同学,高中毕业后两人均没有考上大学。张某钢跟着表哥在上海开了一家物流公司,竺某娟则在上海打工。由于是同学的关系,两人经常联系,日久生情谈起了恋爱。1998年2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张某钢就自己独立开了一家物流公司。由于张某钢吃苦耐劳,头脑灵活,业务很快发展起来,公司名下很快就聚集了十多辆货车。张某钢因为生意繁忙应酬较多,经常很晚回家。竺某娟对此也很能理解,作为男人毕竟做事业不容易。竺某娟除了帮助丈夫打理公司,还承包下了家里的所有家务。

看到丈夫事业顺利,有时竺某娟也觉得自己确实很幸福。但是幸福的表象下有时会蕴藏着危机。一天张某钢浑身酸软,老是止不住的打哈欠流眼泪,竺某娟心疼丈夫以为他累了要他好好休息,但是张某钢以有客户要谈为由,下午出去很晚才回来,回来之后又是精神饱满。但是一段时间以来丈夫老是出现这种情况,而且人也瘦了很多。竺某娟担心他会不会生病要陪他一起去体检,但是张某钢死活不同意。一天一个陌生人找到公司,要求公司将车子过户给他,竺某娟很是纳闷自己从来没有卖过车子。对方拿出合同,原来是张某钢背着竺某娟把车子卖给了別人。竺某娟非常生气,这么大的事情怎么也不和自己商议一下。

一场大吵之后,张某钢摊牌了,原来他染上了毒瘾,因为需要资金就卖掉了公司的车子。竺某娟如五雷轰顶,缓过神来她决心要帮助丈夫戒掉毒瘾。但是张某钢一发作起来就像是失去了理智,更是无心经营公司。竺某娟对此十分伤心,为了让孩子能有一个比较好的成长环境她提出了离婚,但是张某钢不同意。为此竺某娟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7月,竺某娟再次提出离婚,就在法院刚刚立案不久,张某钢的父亲去世了。于是竺某娟提出要求分割张某钢应继承的其父亲的遗产。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对于竺某娟提出的要求分割张某钢应继承其父亲遗产的请求没有处理。

离婚判决生效后,竺某娟另外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张某钢应继承其父亲遗产。

审理要旨

庭审过程中,原告竺某娟提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钢的父亲死亡留下一套门面房和一套房屋。其父亲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张某钢和其弟弟,且其父亲死亡时张某钢未明确表示放弃,法律上应视为接受遗产,故此张某钢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竺某娟要求张某钢支付两套房子四分之一份额折价款。张某钢则不同意竺某娟的诉讼请求,他向法庭提供了其公证放弃父亲遗产份额的公证书。其认为父亲的遗产尚未分割,现在自己已经放弃了继承,没有获得父亲的遗产,所以也不存在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原告竺某娟认为张某钢明知双方正在进行离婚诉讼,仍然放弃遗产继承,侵犯了其财产权利,其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钢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原告竺某娟可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这只涉及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属合法有效。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可继承的房产的份额,故原告竺某娟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竺某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案例

张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张某钢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利?

法院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张某钢有权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在未继承分割之前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张某钢放弃继承,必然会影响到离婚诉讼中竺某娟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张某钢继承遗产的行为不属于对竺某娟应尽的法律义务,其放弃继承,也不会导致其对竺某娟或者其他人存在法定的义务不能履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钢放弃继承就是为了逃避其他债务的履行,因此张某钢放弃继承的行为是有效的。

其次、张某钢放弃的是继承权,而非夫妻财产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共有,但木法第十八条第5项规定的除外。”

因此,竺某娟能否享受张某钢应继承的其父亲遗产,张律师认为关键在于张某钢父亲的遗产是否已转化为其夫妻的共同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从继承开始时获得了继承权。继承人有权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处理,亦即将遗产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但在分割之前,继承人享有的仍是继承权,而不是财产权。

本案中张某钢自其父亲死亡之日起取得了继承权,并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张某钢享有的继承权并没有转化为财产权。因此,张某钢放弃的是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然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到竺某娟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张某钢放弃的权利。

就本案来说,在遗产没有分割之前,竺某娟是无权主张该遗产的所有权的。因为在遗产分割前,何时分割遗产、如何分割,是否会存在放弃继承等等是继承人之间的事。在遗产尚未分割之前,竺某娟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而不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财产权利。离婚时法院对竺某娟要求分割张某钢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未作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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