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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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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案情

刘某景离婚时,两个孩子都已经成年,他孤身一人住在宁波曙光路某小区。2013年朋友介绍了一家科技公司,该公司承诺投资十万,二年连本带利返还二十万。刘某景当初投入了十五万,果然二年后科技公司返还了其三十万元。刘某景当时坚信这个投资果然没错,科技公司也很守承诺。于是刘某景想着扩大投资,但是自己手头没有钱。2015年8月,他向朋友金某元借款100万元,借款二年,承诺二年后返还给金某元130万元,并出具了收据。

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底,科技公司负责人因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控制,眼看自己的投资将血本无归,刘景春和数十名投资者聚集在科技公司门口要求还钱。但是经过十多天的努力一分钱也没有章到。借金某元的钱很快就要到期了,刘某景归还了他十万元,并承诺余款半年内全部付清。承诺书虽然写了,但是刘某景心里根本没有底,连本带利一百多万,他根本就没这个能力。半年到了金某元催款无果,便将刘某景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刘舂景支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一百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金某元申请法院执行,就在法院准备对刘某景房屋査封之时,刘某景突发疾病去世。于是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并告诉金某元起诉刘某景的继承人。2018年5月,金某元起诉刘某景的两个儿子,要求他们偿还刘某景所欠的债务。

审理要旨

庭审中,原告金某元主张刘某景生前欠款原告人民币一百余万元,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刘某景去世但是该债务并没有清偿。现在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在继承刘某景财产范围内进行清偿。刘某景的两个儿子本来因父母离婚对他就有意见,现在刘某景的房屋市场价值也不过就是一百万左右,他们不愿卷入他生前的债务纠纷,两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法官对该案的处理也非常谨慎,该案经过三次开庭方才判决。法院认为,原告金某元与被继承人刘某景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且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二被告作为刘某景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对刘某景的财产享有继承权,同时也享有放弃继承的权利,但是该放弃不能影响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履行,否则合法债务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受到保护。

鉴于债务人刘某景去世后遗留有相关财产,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两被告放弃继承的主张不予准许。法院遂判决两被告在继承刘某景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评析案例

公良死亡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财产继承开始,继承人取得继承其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同时,同时也负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继承人承担义务以其继承取得遗产的范围为限,超出遗产范围外的债务,继承人无义务承担。当然继承人主动愿意承担的,法律予以认可。因此在类似继承案件中,继承人发现义务大于权利时,多会选择放弃继承而回避义务的承担。

本案中,刘某景死亡后,留有房屋一套,不论刘某景的两个儿子是否在庭审中表示放弃继承,法院都应当继续进行案件的实体审理。法院判决刘某景的两个儿子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后,可以就刘春景的遗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归还其生前的债务,如债务承担后还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归刘某景的继承人所有。如刘某景的财产经过法院执行程序,仍不足以偿付债务,则法院只能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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