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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案情
历某浩辞职之后开办了一家五金配件公司,公司规模虽然不大,但是生意整体上还算过得去。2008年朋友介绍了一单生意,五金配件需求比较大,客户单位金支付了预付款五万元,工程完工之后再支付剩余款项,这就需要自己垫付资金。历某浩此前从未做过这么大的业务,考虑到这单生意的利润相,丰厚,于是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林某涛(本案当事人)。林某涛是专门做放贷生意的,利率比银行髙,但是考虑到资金需求时间不会太长,于是历某浩向林某涛借款四十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历某浩将借来的钱全部用来进货,货物供应后,历某浩多次催讨,客户的资金迟迟未能到账。借款到期后历某浩除归还了林某涛三万元利息,本金无法归还。林某涛不得已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历某浩归还本息四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林某涛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査询到历某浩明下无可执行的财产,中止了该案件的执行。
案件中止执行后,林某涛也曾经找朋友到历某浩处讨要欠款,但是也是无果而终。2011年,历某浩的父亲病故,年年底,历某浩与其姐姐、弟弟在一公证处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历某浩放弃继承父亲的房产。2012年初,历某浩父亲留下的房产过户到了历某浩姐姐和弟弟的名下。
一次偶然的机会,的当事人林某涛听说历某浩的父亲去世了,但是经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査洵,其父亲的房屋却只过户到了历某浩姐姐和弟弟的名下,历某浩并没有继承。举握了这条线索后,林某涛委托张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历某浩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无效。
归纳审理要旨
法院受理此案件之后,依法追加历某浩的姐姐和弟弟作为第三人参见诉讼。庭审过程中,林某涛提出被告历某浩欠原告人民币四十余万元尚未清偿,现在其放弃继承导致该债务无法偿还,放弃继承无效。历某浩表示,其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并经公证,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而且其与原告之间的债务并不等同于法定义务,也不应适用“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腫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因此不能认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历某浩的姐姐和弟弟还表示,父亲的房子是他们两人出钱购买的,历某浩的份额已经折成现金付给他了,他们两人并非是无偿取得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历某浩欠原告林某涛人民币四十余万元的债务关系清楚,且已经生效判决确定。被告历某浩明知存在未了结的债务仍放弃继承遗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认为该房屋系其购买,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釆纳。据此法院判决,历某浩放弃继承房厣的行为无效。历某浩的姐姐和弟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评析案例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但是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也屡见不鲜。
本案被告历某浩利用放弃遗产继承的方法,逃避其应当要履行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同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虽然是公民的一种民事权利。但这种权利,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放弃继承权,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案中,历某浩继承父亲的房产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但继承发生时,他放弃继承的行为直接影响了他的财产收益,更因此而损害了债权人林某涛的债权,林某涛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此外、历某浩的姐姐和弟弟主张取得父亲全部遗产是支付对价的,但是其未能提供证据,更加印证了历某浩存在恶意逃债的主观故意。
本案的判决需要考虑的是历某浩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导致其不能履行偿债的义务,且该放弃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恶意。对于历某浩姐姐和弟弟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则不影响本案的法律适用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