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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撇清夫妻一方的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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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律师的当事人之一韦先生与太太鲁小姐结婚已有十年,婚后韦先生辞去公职坚持要创业,但因为韦先生并不太懂如何做生意,导致亏损不断,鲁小姐多次劝解韦先生希望他能放弃创业想法回到公职岗位工作。

但韦先生对做生意非常执着,甚至不惜拿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二次抵押贷款了 300 万投资,因为房产是夫妻俩婚后购买,韦先生拿房产抵押贷款时鲁小姐无奈之下作为共同贷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署了名字;此外,据张律师了解,韦先生个人又在高利贷公司额外借了 50 万元。但因为公司一直亏损,贷款的资金逐渐石沉大海,银行的贷款也是隔月才能还款一次,高利贷公司经常上门催债,鲁小姐知道韦先生的能力是很难让公司转亏为盈,担心韦先生因为生意负债让自己债务缠身,影响到孩子的正常生活。

为撇清债务,鲁小姐向法院提出离婚,韦先生对鲁小姐心存愧疚,便同意了鲁小姐提出的房产归鲁小姐,银行的 300 万贷款、高利贷的 50 万债务及韦先生因为做生意欠的其他债务全部由韦先生来承担的条件,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办理了离婚登记。

律师评析

关于本案鲁小姐通过离婚的方式是否能撇清韦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生意欠下的外债,张律师张律师分析如下:

本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前述规定,本案中鲁小姐在银行签字确认过的借款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至于韦先生一人向高利贷公司借的 50 万元,如果将来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举证证明韦先生用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张律师的具体诉讼实践中,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通常会通过韦先生的银行流水等信息来分析判断,如果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则相关的债务会被认定为韦先生个人的债务。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韦先生承担,债权人是否可以起诉鲁小姐?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对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即使债务人离婚后,债权人亦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因此,债权人有权将鲁小姐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鲁小姐承担债务后如何维权?

根据张律师前述分析,不能看出虽然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但在债务纠纷案中并不能以离婚协议的约定抗辩债权人的债权。当然,若债权人起诉鲁小姐且鲁小姐最终承担了偿债义务,鲁小姐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就相应的款项向韦先生提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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