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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绍兴有个亲生儿子不认娘的新闻传得沸沸扬扬,大家却齐声叫好,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绍兴有个姓王的大妈当年一口气生了3个儿子,但因为害怕超生被罚,一岁时就把最小的小儿子送给远房一对夫妇抱走。过去了三十四年后,小儿子事业有成,年薪55万。王大妈的老伴早几年因病去世,王大妈落得一身病,两个儿子生意亏了,欠了一屁股债。她实在没办法,才想联系小儿子救济,但小儿子一直不接电话。
有读者质疑,一日父母,终生父母,中国人讲究“百善孝为先”。即便当年为政策所扰,成了别人家的孩子,但这则新闻中的小儿子难道不应该承担对其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吗?
张律师提醒:被收养人一旦与收养人确立起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其与生身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随之解除,转而成为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
合法的收养关系的成立,表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了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而生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被收养人与收养人自收养关系成立开始,双方就自然产生了抚养与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因收养关系的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除,生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随着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失,
但是被收养的子女成年后自愿承担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属于公民道德范畴,法律也不会加以制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恢复了父母子女关系。
本案中,王大妈小儿子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不解除,其与王大妈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存在。其亲身父亲只能以其养父母的弟弟的身份与其存在法律关系。那么小元也就不能算其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因此,张律师需要说明的是:在子女依法律程序被收养之后,即使生父母遇到如本案中原告生活窘迫的情形,要求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的请求是缺乏法律根据的。
同时,养父母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应注意及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经法律确认后的收养关系方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