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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屋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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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宁波离婚律师回顾基本案情

唐某军告诉专业宁波离婚律师:他高中毕业后在同学的介绍下来到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做起了业务员。唐某军脑子活络、入行很快,一年不到他的业务就做到了全门店第一名。虽然收入大幅度提高,但是唐某军觉得还不够,于是他利用工作的机会想办法投资二手房。短短的四年时间,唐某军就购买了六套二手房,都是小房型,总价不高。

2006年,唐某军认识了比自己小一岁的陆某倩,两人一见钟情,不久就住到了一起。2007年两人在唐某军的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拿出一套房子用于自住,其他五套房子用于出租。因为房子大部分都在大学附近,出租率很高,租金收益也比较可观。因为房子都是老公房,装修都比较老,2008年两人又出资十多万元把其中的三套房子进行了简单装修。婚后唐某军自己出资加盟了一家连锁房产中介公司,继续从事房产中介工作。陆某倩偶尔会帮助唐某军带客户看房,有时也帮着收一下房租。

2009年,两人的儿子出生了,陆某倩就专心在家带孩子。全家人的生活就靠唐某军的收入和租房租金。随着儿子越来越大,两人在孩子教育以及与陆某倩父母的关系上产生了分歧,随着隔阂越来越深,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2012年,陆某倩向唐某军提出离婚,陆某倩考虑到唐某军名下有六套房子,希望他能拿出二套来补偿给她和儿子,但是唐某军不同意。于是陆某倩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陆某倩知道唐某军名下的六套房子均是他结婚前购置的,自己没有份额,但是她提出唐某军名下另外五套房子用于出租,每年有着近三十万元租金收入,双方结婚五年,总共有一百五十万左右的租金收益,陆某倩要求分割该租金。

专业宁波离婚律师归纳审理要旨

庭审中原告陆某倩提出被告唐某军名下总计有六套房屋,其中五套房子用于出租,毎年近三十万元租金收入,双方结婚五年,总共有一百五十万左右的租金收益。该房屋虽然是被告婚前购置取得,但是婚后出租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对房屋出租进行了管理,该些房屋出租的租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唐某军不同意离婚,同时他认为自己名下的房屋是自己婚前取得,相应出租的租金也应当是自己的。婚姻期间自己曾经对房屋进行过装修,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其可以把装修款的一半补偿给原告。

在专业宁波离婚律师的诉求下,法院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唐某军表示,自己并不是不同意离婚,就是因为双方就财产问题没有协商好。法官经过细致耐心的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与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将位于曙光路某号某单元房屋补偿给原告。调解后唐某军表示,虽然调解不需要自己承担儿子的抚养费,但是毕竟是自己的儿子,他仍会承担自己做父亲的责任的。

专业宁波离婚律师评析案例

个人婚前房屋婚后收取的租金,是归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个人所有?这是专业宁波离婚律师日常离婚诉讼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热点之一。

专业宁波离婚律师这里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巧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认为投资收益应当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別认定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迸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综上专业宁波离婚律师所述,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有贡献的,则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个人婚前房屋婚后收取的租金,以推定共同所有为原则,以认定个人财产为例外

在本案中,唐某军婚前取得的房屋,在双方婚后共同进行了装修,共同出租并将收入用于共同生活。陆某倩对该房屋出租行为也有贡献,该房屋所取得的租金原则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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