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婚姻家事、财富商事领域的法律自媒体,致力于成为宁波人的口碑律师团队

卫龙辣条吃出虫子,消费者该如何索赔?


全文字数:1504字,阅读需时:2分36秒

法律咨询专线(微信同号)13757488909

卫龙辣条又出事了,为什么是又呢,因为卫龙辣条已经是惯犯了。据宁波律师了解,今年8月30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多款“辣条”产品被检出不合格。近日,网友又曝出卫龙辣条火锅吃出大虫子,画面真的令人作呕。那么,该如何有理有据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向销售者、生产者索赔呢?宁波律师具体分析如下:

卫龙是否应当赔偿多少?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销售者网店、生产者卫龙是否应当共同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对此,宁波律师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4款:

“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但明确规定不应经营生虫的食品,并且还不能经营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显然沃尔玛公司销售的大米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宁波律师认为:多起消费者所购买的卫龙辣条火锅中均发现有虫子,证明销售的食品并未达到食品安全生产标准,应当及时录制视频证据,固定证据,增强证明力。

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本案产品的生产者卫龙公司未尽检查之职,继续销售,应认定其系“明知”而故意销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卫龙公司应当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宁波律师认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而作为销售者的网店系一般经营者,不具有审查、辨别食品标签是否存在足以误导消费者的瑕疵或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业技术能力。最关键是网购消费者拥有的证据很难证明网店是否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的情形,且不能证明其在销售卫龙辣条火锅时存在过错。

那是不是说,网店就没有责任了呢?错!根据《新食品安全法》,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考虑,销售者网店应当与卫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即消费者可以选择向销售者网店索赔或者向生产者卫龙公司索赔,销售者网店在先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后向生产者卫龙公司追偿。

关于销售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宁波律师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未透露销售平台信息,因此不再复赘。

本文仅供个人、内部学习、研究之用,切勿转载以商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卫龙辣条吃出虫子,消费者该如何索赔?

评论 抢沙发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

9383

error: 温馨提示: 本站启用内容保护,禁止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