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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该笔房贷离婚时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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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胡某伟与妻子范某琍 2005 年结婚后,于第二年生育一女,二人经过多年打拼储蓄了一些存款。

2014 年双方决定在宁波购置房产。因为周边很多同学朋友出现离婚的情况,有几个同学在办理离婚时因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范某琍担心将来万一夫妻两感情不和或者胡某伟有婚外情背叛自己而离婚,自己辛苦十年买的房产无法完整的交给自己的女儿,届时胡某伟分走一半房产跟其他女人结婚并生育子女,自己的女儿未来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故范某琍提议将房产直接买到女儿名下,胡某伟对此并不反对,但因为二人的资金只够付房产首付,而女儿作为未成年人又无法在银行申请贷款,夫妻俩考虑再三后决定以各自名下的保单申请贷款,并向亲戚朋友借一些,二人汇总贷款及首付资金后一次性付清房款并将房产登记至女儿的名下。

2018 年 3 月范某琍发现胡某伟与单位的女同事暧昧不清,通过跟踪胡某伟后发现其确实存在婚外情的事实,范某琍深知破镜无法重圆,感情一旦出现裂痕便再难修复,便向胡某伟提出离婚。胡某伟同意离婚,但认为房产归女儿,而女儿由范某琍抚养,相当于范某琍拥有了房产的所有权,故二人名下的贷款理应由范某琍承担,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张律师切身体会到一句古语「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本案范某琍夫妇二人跟所有父母一样,宁愿自己受苦受累,也希望能尽力为孩子未来的生活做好筹划和安排。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夫妇在婚后买房时,会基于父母的房产迟早也是要给孩子继承的,索性在买房时就直接将房产登记到孩子名下,一是避免房产继承或者变更产权给子女会产生的各种税费成本,更不会出现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令亲人对簿公堂的情况。二是因为房产自始就登记在孩子名下,该房产应当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基于房产赠与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该赠与已是不可撤销之赠与,万一将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对子女而言这套房产至少可以作为孩子日后生活的保障。

本案中胡某伟对房产所有权属于孩子并无异议,但是却认为妻子基于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就等同于间接获得了孩子名下房产的所有权,这一理解存在很大误区。

张律师提示: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与孩子一起居住,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名下的财产,但监管财产甚至代表被监护人处置财产的权利与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在法律上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所有权人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置财产,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监管、处置均要遵循「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原则。

另外,本案中胡某伟认为,既然房子和孩子都给了妻子,妻子就应该承担债务,其实这种理解也是存在误区的。婚内夫妻双方以保单贷款及向亲属借贷方式所负之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虽然负债的相关款项是用于支付子女名下那套房产的购房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前述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主体会因此发生变更,即债务人仍应当是胡某伟夫妻双方,而非房产所有权人即孩子。夫妻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共同偿还,因此胡某伟要求妻子单方承担债务的主张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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