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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遇上征收,城镇户口一方能否获得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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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宁波离婚律师案例回放

胡某骏和齐某素于1990年结婚,胡某骏是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齐某素是农业户口的务农妇女。齐某素在他们婚后,于1991年在本村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盖了五间房屋,用于生活居住。1998年的时候,胡某骏所在的企业因为经营不景气,所以被分流下岗。胡某骏自下岗后,便无所事事,整天游手好闲,吃喝嫖赌样样俱全。

2015年,齐某素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胡某骏离婚。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胡某骏与齐某素所共同居住的宅基地被列入了征收范围,其中宅基地的补偿款为51万元,房屋的补偿款为47万元,共计98万元。胡某骏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将98万元列入夫妻共同財产,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

结合本案,当离婚遇上征收,城镇户口一方能否获得征收补偿?

资深宁波离婚律师法律剖析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属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但是关于征收宅基地的补偿款是否属于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部分,资深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应当区分来看,其中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所用,该部分的补偿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而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农村集体成员才能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城镇居民无法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宅基地的补偿款,就不属于本案中共同分割的部分,只能单独属于农业户口一方,即归齐某素所有。

所以,本案中的征收补偿款中,47万元的房屋补偿款可以由胡、齐二人共同分割,51万元部分单独属于齐某素所有。

资深宁波离婚律师法条汇总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艚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財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遣嘱或贿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董使用厚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域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域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域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镝和规划确定的小域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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