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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按:实践中经常有夫妻因为一方罹患精神疾病而导致离婚,由于罹患精神疾病的一方已经处于弱势,且需要人照顾,一旦离婚更将加重其病情,所以,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处理,法院也是非常慎重的。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判决是否离婚的问题上,法院把握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可能。
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十三类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第三条规定: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是否是明知患病而结婚不关注,法律关注的是现在的状态,如果起诉离婚时,患病方仍然没有治愈,并且治愈的困难很大,那么法院就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宁波离婚律师以一个亲历的案子来说明法院的判决宗旨:
原、被告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88年底,双方到衡阳县原渣江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与原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1990年10月13日生女孩凌梨花,1993年6月1日生次女凌洁,1996年2月18日生男孩凌汉。婚后至2002年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原、被告在广东江门市打工,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同年6月被告经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据专业宁波离婚律师了解,尔后,原告分别于2003年6月、2007年2月、2010年11月、2011年6月送被告到衡阳市宁康医院、衡阳市第一精神病医院、江西余干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及出院后在家服药治疗,现仍未治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6年将原产权人原告之父的住房拆除、兴建一栋砖木结构住房(三间二层),产权人系原告。2011年5月22日、26日,原告从自己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出存款12万元。
原告主张被告于2003年开始患精神病,经数次治疗,仍未治愈,致使双方分居2年多,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绝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对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衡阳市宁康医院、衡阳市第一精神病医院的住院病案,证明被告患精神分裂症疾病,曾经多次住院治疗的事实。
对此,被告监护人无异议,但主张被告患精神病是因原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精神折磨所致,原告虽给其治疗过,但并非久治不愈。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对被告监护人提出的主张有异议。但被告监护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最终不予采纳。
结合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后,经多次住院,长期在家服药治疗,仍未治愈的实际情况。
宁波离婚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的规定,被告患精神病经多次住院和长期服药治疗仍未治愈,应视为久治不愈,其夫妻感情视为确已破裂,法院采纳了原告诉请,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判决无误,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理由成立,最后判决双方离婚。
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原告主张婚后改建的住房系父母所有的财产及2011年5月22日、26日取出的存款12万元已用于付做工人员工资和购材料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此,被告监护人有异议,并主张原、被告婚后兴建的住房价值16万余元,另原告有存款不低于20万元,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原告有异议。但原、被告婚后兴建的住房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系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产权以登记为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取出的12万元存款用于付工资和购材料款,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其取出的存款视为转移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监护人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患精神病尚未治愈,仍需继续治疗及今后的日常生活、居住环境等实际情况,原告应给予妥善安置。
宁波离婚律师认为从本案实际情况出发,原告是一个健康人,有能力和机会创造财富,而被告是一个精神病人,失去创造财富的能力,无生活来源。但由于原、被告三个子女尚未成家,其子尚在上高中,还需一笔巨大的费用,均由原告一人承担。如要原告支付被告一笔巨大的财产分割款及今后继续治疗和生活费也不现实。从有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宜适当照顾被告。具体财产分割(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