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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律师的经验中,如果不动产产权是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自然必须由夫妻二人亲自至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就不能排除单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并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法院处理被转移的现金或者银行存款时,可以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直接对此行为进行认定并进行分割,处理房产的转移与处理现金或者银行存款不同,因为房产一旦转移并登记在他人名下,一般需要另行诉讼来解决,而不能在离婚诉讼中解决。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其目的可能在于先套取现金,然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如果发现对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应该及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张律师需要说明的是,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抗辩对方可能提出售房款已消费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相对方是否具有恶意,即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也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但如果交易的相对方是对方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或者交易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笔交易很有可能被法院依据合同法有关恶意串通的规定予以撤销。这样就可将房屋恢复到原来的产权人名下,从根本上保障配偶的权益。
如果买房人没有过错,确实是善意取得,或者无法举证证明买房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那么张律师很遗憾地告诉你,要想要回房子几乎是不可能了。受害方可以要求对售房所得钱款进行分割,并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如果对方存在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这部分财产,其可以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