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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藏古今,港通天下。作为国家第一批计划单列市,宁波各项经济指标欣欣向荣,宜居指数名列前茅,物质日渐富裕化的家庭之间对房屋进行赠与目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对于这类案件的定性、适用法律等问题以前一直有争议。
张律师这里必须说一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后,这个问题已经迎刃而解。那就是双方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接受赠与一方的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一方的财产归双方或者归另外一方所有,其性质是否属于赠与?如果属于赠与,能否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能否任意撤销,是否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态度分歧较大。在夫妻婚前或婚后签订了夫妻财产契约,约定将一方的财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履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宁波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常常出现完全不同的主张。
一方当事人主张夫妻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即使没有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也应当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将不动产或股权等判归自己所有,另一方当事人则主张既然物权变更登记没有办理,自己就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赠与,主张仍按法定共同财产制分割不动产或股权。
以宁波房屋分割为例,以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处理结果。一种是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人依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主张撤销赠与的,不应予以支持,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夫妻共有房屋归受让方所有;另一种是法院认定夫妻财产契约合法有效,并依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认定在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房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房屋所有人不变,并驳回了受让方的诉请。
所以,张律师认为,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立法机构应当就婚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冲突之处作出明确规定,这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出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