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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获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该根据以下几种实际情况进行协议处理:夫妻双方都要求享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果双方同意或是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否则,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分别居住和使用,又或是按照上述原则分给其中方,一般应该依据所获得的房屋产权的比例,按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的标准价,给予对方标准价一半价值的补偿。
案例详解
赵先生和周女士婚前各出资 10 万元作为首付款购置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同时,两人在二人名下做了总额为 40 万元的购房按掲贷款。之后,赵先生将自己的工资存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每月向贷款银行交纳的月供款实际上都由赵先生独自承担。房产证上载明两人的房产份额为各占 50%。
两年多后,两人未结婚即告分手。此时,其中赵先生一方已经交纳月供款累计 6 万元,而两人当初 60 万元所购的房产,市场现值也已飙升至 100 万元。现在两人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分手后房产应如何处理。于是,他们咨询了房产律师。
张律师认为,按照房产证的记载,该套房产两人各享有 50%的份额,因此如果房屋出售后纯收益为 100 万元,则两人每人应分得 50 万元。两人向开发商交纳的 60 万元房价款中有 40 万元系通过向银行共同贷款交纳,因此这 40 万元属于两人名下的共同债务,两人应按照与银行签署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共同向银行交纳月供款。
而赵先生银行账户上的转账凭证表明,赵先生已经交纳的 6 万元中有一半是替周女士承担的債务,这 3 万元应由周女士支付给赵先生。如果房屋的产权不做变动,则周女士今后应和赵先生共同承担银行的月供款。
若房屋出租的话,还可分享房屋的租金收益。如果双方同意将房屋的产权变更为一人,则双方可通过房屋竟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将对方按比例应得的价款支付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