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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情人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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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上的赠与行为?

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一般为实践合同,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可以撤销。

张律师在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在夫妻关系中,除了日常生活需要的消费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第三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丈夫对情人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丈夫未征得妻子的同意,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其行为侵害了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因此,丈夫私赠房产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虽然,法律也规定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即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本案中的情人是善意第三人吗?从两被告相识和此后发生的系列事实看,当时两人年龄相差悬殊,并非以追求合法婚姻为目的正当交往,二者属于典型的包养关系。情人也非常清楚这一点,在非法生子后即向丈夫索取巨额财物,其行为不符合正常男女交往情形,违背社会公德,情人主观上不具有善意。因此,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丈夫赠与情人财产的行为无效。

认定私赠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这是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

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妻子请求确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情人归还非法所得的房产法院予以支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第三,返还被非法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一定要返还房产原物?

本案中,涉案房产是十几年前购置的,至妻子主张权利时已经有大幅度升值,是按原价返还购房款还是直接返还房产,存在很大争议。

对此,法院认为从社会公德角度考虑,因被告丈夫有配偶而与第三者情人发生性关系并育有一子的事实,违背了社会公德,如认定将上述房子返还给原告,等同于被告丈夫因其不当行为而从房屋增值中获益,这种“人财两得”的示范效应,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不利于社会风气的正面引导和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情人返还当初丈夫赠与的款项而非返还房屋实物、双方当事人都认可接受。

现实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的现象并不罕见。这种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的行为。因此,当原配申请撤销时,法院就会认定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无效。

张律师最后也向各位读者提个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地上可能有陷阱,当对方甜言蜜语送你房子、车子,让你当第三者时,要知道,这些财产终究会被追讨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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