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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作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其成立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成立的程序要件是《婚姻法》第 8 条的规定,即,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被称为事实婚姻。自古以来仪式结婚的传统和较为淡薄的法制观念使得我国民间存在不少事实婚姻,对于这种事实婚姻的效力,法律还予以承认和保护吗?
答案是否定的,现如今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原则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除非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就已经存在的事实婚姻。
结婚登记这一程序随着 2003 年《婚姻登记条例》的出台,有不少改变,比如,婚前健康检查不再是强制性的;结婚登记不再要求单位出具个人婚姻状况证明;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在农村,人们可以选择去乡政府或者县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婚姻登记。
没有办理结婚证而被视为同居关系的案例比比皆是,此类婚姻案件的认定,往往涉及合法婚姻成立的程序要件及其后果。
结婚作为一种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件。其程序要件就是夫妻双方亲自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否则,没有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如果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这种同居行为在 1994 年以后就不再视为事实婚姻,而仅视为同居。这样的同居关系,如果不通过领取结婚证来补正,则不受法律的保护。相应的,男女双方的一些权益也得不到保障,比如相互继承财产等权利。
另外,同居与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概念。所谓非法同居是指“与有配偶的人进行的同居”,这是受道德所谴责的,同时也受法律的规范。现行的《婚姻法》区分同居与非法同居,采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前者是指不属于“与有配偶者同居”的同居现象。对于这种现象,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不进行规范。而对于非法同居,法律则进行规范和调整。这也就是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 条规定:对于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即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单身男女之间的那种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当事人请求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