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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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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存续期间”的含义

通过《婚姻法》相关法条,大家知道,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或夫妻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间。即便当事人已经分居,或在当事人离婚期间或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也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间所得的财产,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所得财产不以占有为依据

大家一定要明确,什么叫夫妻“所得”的财产。这里所说的“所得”,是指夫妻一方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继承一笔遗产,但其为了不让对方分得财产,故意拖延不办理继承手续,后双方离婚,离婚后其办理了继承手续,才实际占有了相关财产,那么这笔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方仍可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主张分割。因为这笔财产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方对财产权利的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

当然,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即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继承或接受的赠与,仍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那是一方的个人“所得”。反之,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可以继承一笔遗产,但因故没有办理继承手续,婚后办理了财产继承,那么,该笔财产仍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那是夫妻一方在婚前的“所得”。

三、如何理解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又对如何正确理解该条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即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方均有权决定;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两条规定的意思是说,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自主决定,但这并不代表夫或妻方在处理所有问题时都能自行做主。大家一定要注意“日常生活需要”这个限定性词语,比如购买柴米油盐酱醋茶,价值再大些的如购买冰箱、彩电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大宗生活用品或价值较高的生产生活资料的时候,应当取得对方的认可,比如处分房产、汽车、对房屋进行装修等。但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的意思表示就是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在对财产进行处理之后,另一方不能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所谓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就该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也有涉及,张律师在此不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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