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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籍贯宁波奉化的胡某康(男,化名)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名下有大量存款及房产。在结婚初期,夫妻感情不错,并生有一个儿子。可随着事业的发展,胡某康社交应酬日渐增多,对妻子于某娟(化名)的感情就越来越淡漠,经常夜不归宿。于某娟担心哪一天胡某康提出离婚后自己的生活没有保障,于时偷偷地拿着胡某康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到银行将存款(不足十万)取出,另行存在儿子名下。
胡某康发现后,认为银行未经过自己同意就任由他人取走存款,其已经侵害了自己的权利,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银行答辩称,胡某康的存款虽不是由本人来取,但于某娟是其妻子,不仅持有胡某康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且取款密码正确,银行有理由认为于某娟的取款行为是胡某康的意思表示。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银行的观点,驳回了胡某康的诉讼请求。
律师剖析
日常家事,即日常家庭生活事务,是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要的事项。一般而言,日常家事的范围,通常包括购买必要的日用品、医疗医药服务、合理的保健与锻炼、文化消费与娱乐、子女教育、家庭用工的雇佣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的行为。当然,因婚姻当事人的社会地位、资产、职业、收入等不同,日常家事范围也有所不同。
张律师这里提到的日常家事代理,是指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实施日常事务时有权代理另一方处理家庭事务及共同财产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所为的行为视为是代表家庭实施的行为,另一方必须承担其后果责任。《婚姻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 17 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判决要旨
本案例中,于某娟拿着丈夫胡某康的银行卡将钱取出并存入子女的名下,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关系,且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出示了胡某康的身份证,所以应视为夫妻间的表见代理行为。为此,法院驳回了胡某康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生活中有大量恶意利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而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司法对此并非束手无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看该行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并且还要考虑到其行为的出发点及目的是否有利于这个家庭或对方。同时,受害一方可申请法院撤销对方对该财产的处置行为。即便是最终因各种原因未能撤销,其也可以要求恶意处置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