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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再现
王某与李某均为宁波集士港本地人,王某的母亲与李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妹,王某与李某属表兄妹关系。2015 年,在二人父母的撮合下,王某与李某相恋了,并在同年 10 月 1 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单元楼依法分割。那么,该套单元楼该如何分割呢?
律师剖析
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且具有溯及力的,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缔结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其在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也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按照共有的原则来处理。王某与李某是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人的结合明显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也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据此可知,在王某与李某的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后,他们之间的关系就为同居关系,已经不具备合法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共有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能够证明为方当事人个人所有的外,其余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王某要求分割的财产是由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因此,属于二人共同所有,分割时,应按照当时的出资比例对该套单元楼进行分割。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总结提示
婚姻关系通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被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