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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18 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第二次记者会,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言人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对未婚同居问题作出回应。
现场有记者提问,现在社会上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就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其中有青年人同居,也有老年人同居,也引发了一些纠纷,有观点认为法律应当作出规定来调整非婚同居的问题。民法典中是否考虑对非婚同居问题做出相应规定?
臧铁伟表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我国未婚同居的情况越来越多。
早在 2001 年修改婚姻法时,立法机关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当时法律中针对其中事实婚姻的问题作了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就是说对于未婚同居中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的方式来解决,不能简单地一律宣布为无效婚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但是对于其他形式的同居,现行法律暂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仍旧维持了这一做法。
主要有如下考虑:
一是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是在整个社会上还远未形成共识。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的话,将会对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的冲击。
二是因为同居的情况和原因都比较复杂,法律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如果这样规定也不一定有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是考虑未婚同居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对大多数的问题现在有不同意见,还没有达成共识。所以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