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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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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婚姻法律实务间有言:爱情是艺术,结婚是技术,离婚是算术。简单的一句话道出了婚恋的哲学:离婚如同做一道令人头痛的疑难算术题。美国传媒大享默多克与结婚 14 年的华裔妻子邓文迪离婚,大陆私募一哥徐翔与妻子离婚,当当网李国庆、俞渝夫妇口水大战都引发了人们对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的关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和金额也越来越多,特别是有些高净值人士的离婚财产的标的额更是以“亿”为单位。鉴于夫妻间家事纠纷的复杂性和我国法律的不完善,离婚时处理财产的难度越来越大,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更成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的难点。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如同数学中的基础数字和符号,基础问题解决是否恰当,直接影响我国社会根基的稳定构筑,亦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构建。

故而,科学处理涉公司股权纠纷,是摆在立法和司法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笔者本文旨在尝试寻求法院常见的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思路,去破解这道疑难的算术题。

实务困境

实务中,对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不仅不同地区法院的处理结果不一,就连同一地区的上下级法院之间也有相反的处理意见。笔者曾跟本人所在法院以及兄弟法院的法官探究这方面的处理规则和方法时,大家普遍觉得此为棘手的难题。然而,难题究竟是要破解,否则,不仅会使夫妻矛盾升级,还会影响夫妻二人的经济状况及公司日后的发展。

据媒体报道,蔡某某是知名中式快餐连锁公司“xxx”的创始人,其在与妻子离婚时,因两人争夺公司的股权,导致“xxx”的上市之路直接搁浅。

此外,xx 网创始人王某与妻子离婚时,妻子起诉要求分割 xx 网的部分股权,导致王某和xx 网在与另一知名网站的直接竞赛中败下阵来,后来竟被另一知名网站收购。类似案件不胜枚举。

经笔者粗略统计,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3 年 6 月 2014 年 5 月的离婚案件有 66742 件,判决准许离婚 47307 件 2。而在该时间段的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案件 27 件,所占百分比是 0.05%,即每 2000 件离婚案件就有 1 件涉公司股权分割。

纵观全国,据民政部发布的《(2012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2 年全国办理离婚手续约有 3104000 对(比 2011 年增加 8%),姑且按 0.05%的比率计算,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夫妻中有 1552 个涉公司股权分割。随着我国公司数量的增多,牵涉的家庭数量也会增大,该数字每年都会有增长。涉公司股权波及面广,稍有不慎会造成难以挽救的局面。由于夫妻一方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纠纷相比较夫妻共同持股纠纷而言更突出和棘手,笔者在本文中仅选取前者为视域进行研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对持股股东的股权进行转让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更多的是对股权分割达不成一致协议。主要争议点包括:

(1) 分割的内容是出资额还是股权?

(2) 如配偶要求股权折价补偿款,但持股股东仅同意分割股份,又或配偶要求获取公司股权,但持股股东不同意出让和分割股权,仅同意给付股权折价补偿款。法院能否强行分割股权?是分割股权还是折价补偿款?

(3) 若进行股权的分割,是否必须征询案外人股东的意见?若无法找到案外人,是以涉及案外人利益对涉公司股权问题暂不予处理,还是以案外人放弃抗辩和优先购买权而直接进行股权分割?

(4) 若分割股权补偿款,或者是夫妻之间、夫妻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对股权的转让款进行分割,则股权的价值如何确定?对于股权的价值,我国有学者提出:“股票价格从不同的程度上可划分为票面价格、发行价格、账面价格、清算价格、市场价格等多种价格。但审判中,从稳定性和实用性方面考虑,经常运用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但究竟是用哪个标准对股份进行估价,现行法律仍没有明确规定,即便按该学者的观点,发行价和市场价是否能保证分割的公平合理也值得酌。

(5) 一方持有职工内部股能否在夫妻之间进行转让和分割?

法院判决模式

1. 争夺金钱型

双方都不想要股权,只想获得股权折价补偿款。这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意愿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院应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若其他股东愿意购买,可与持股股东的配偶商定股权价值;若商定不一致,则由法院委托评估公司估价。法院就估价结果进行再次询问,若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股东之间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购买。但如果其他股东均表示不同意转让但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含法院无法寻获案外人股东征询意见的情形),法院可依据股权评估价,在不变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员和股份数额的情形下,判令持股股东支付对应的补偿款给配偶。

2. 争夺股权型

双方均要求获得股权,而不要对方支付股权补偿款。这可视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人要求公司的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但该转让实现与否主要看持股股东的意愿,法院经调解后若股东确不同意转让,则适宜维持持股现状,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股权评估,判令股权仍归原持股股东所有,股东按评估股价支付补偿款给配偶。

3. 股东怠惰型

持股股东既不同意分割股权亦不同意支付补偿款,配偶不要股权只要补偿款。由于持股股东既不愿意分割股权,配偶也不愿要股权,法院此时不应强制分割股权,也没必要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判令股权仍归原持股股东所有,股东按评估股价支付补偿款给配偶。

4. 寻人无果型

原告起诉要求处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者补偿款,若法院无法找到作为持股股东的被告和公司其他股东,则不适宜在本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对于企业职工内部股的问题,由于职工内部股涉及社会变革或转型的过程中政府、企业、甚至个人所面对的角色转换,存在多方面政策因素,职工持股是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出资者多元化的内部途径①,这与《公司法》中通过股东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有诸多不同。因篇幅有限,笔者在此不作论述。

结语

数学计算题的解题方式或许多种多样,但是作为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在确定法律难题的破解方法时应有统一的标准。“人民之安宇乃最高之法律”。频繁发生的股东权益纠纷、离婚财产争议,都一再催促我们法律从业者对离婚股权分割展开科学而具体的制度构建。但愿,司法机关公平正义地解决当事人的离婚财产纠纷后,对于当事人来讲是一种彻底的解脱,使其回归生活之安宁。

本文作者:黎嘉,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原题:《困惑后的顿悟:破解离婚财产分割算术题 ——以夫妻一方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为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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