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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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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海门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庄某、梁某及梁某的母亲三个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判决支持原告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请,确认三被告间的不动产转让协议无效。此后被告梁某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庄某与梁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10月向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元。庄某、梁某支付利息至2018年1月,后庄某外出下落不明,预留电话处于关机状态。2018年1月15日,庄某、梁某与梁某的母亲订立不动产转让协议,将位于海门市余东镇的房产转让给梁某的母亲,协议载明价格为25万元,并于当日将该房产转移登记至其母亲名下。当日,庄某、梁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载明,海门市区及余东镇两处房产及相关超市经营权、资产均归梁某所有。

原告小额贷款公司认为被告庄某、梁某因资金链断裂,协议离婚,并将案涉房产转移登记至被告梁某母亲名下,属于转移财产,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就借款纠纷胜诉后未能执行到位,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庄某、梁某与被告梁某母亲间订立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梁某母亲无购房居住之必要,又未实际交付购房款,且案涉房产完成过户后,亦未实际居住。被告庄某、梁某在协议离婚及处置相关房产时,对于自身相关债务及资产情况应有充分了解,亦清楚相关债务是否具有全部清偿能力,但仍利用房产转让协议,变更房产权属登记,进一步降低了原告的债权获得清偿的可能性及可能获得清偿的比例,系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来转移财产,属于逃避债务履行,故判决三被告间的不动产转让协议无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日趋多元,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合同类等案件较多。存在债务人为逃避届期或未来的债务,通过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配偶、亲密关系的人或者他人名下而不改变财产实质控制人、享有人等方式造成其名下无财产可供履行债务的情况。通常有赠予、低价转让或者解除人身关系等方式,所谓的“假离婚”则是其中的典型。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离婚,或者是自行处理财产均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但该自由必须有边界,即不应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如以恶意串通等形式处理财产,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处置协议无效。

作者单位:海门市人民法院,作者:彭文甫 崔佩玉,发布日期:2020-01-07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2020/01/07/168_99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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