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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法院第一次判不离,第二次一定判离?
那么,到底要起诉几次才能离婚呢?
认真研究了本市各法院共计609份离婚判决书并结合律师代理的众多离婚案件,经数据统计发现:
第一次起诉就被法院判决离婚的占比约55%,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同意离婚或经法院认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
第二次起诉被法院判决离婚的占比约28%;
第三次起诉才被判决离婚的案件占比约13%;
另外还有4%的案件需要起诉三次以上才能被法院判决离婚,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现役军人、老年人、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的离婚案件中。
可见,“法院第一次判不离,第二次一定判离”的说法没有根据。
事实上,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是否判决离婚取决于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上述(五)其他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五十六条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作出了补充,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新增明确规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成为一种救济手段,当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判断准予离婚,加快了诉讼离婚的进程。
本文来源:兰玉梅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