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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分割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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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从2010年至2017年,我国企业法人的数量从6517670家增长至18097682家,而我国私人控股的企业数量也从2010年的5126438家增长至2017年的10677612家。企业数量的增加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到离婚时股权分割纠纷的高发性。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在不同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 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归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不进行分割。所以,进行股权分割的前提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主要通过股权的“取得时间”及“出资来源”这两个因素来判断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判断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抑或一方个人财产的关键因素是“出资来源”,而“取得时间”则会影响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1. 婚前取得的股权

取得股权一般会进行工商登记。如果工商登记显示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该股权即已登记在一方名下,法律推定该股权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需举证证明,如证明两人恋爱期间共同出资取得该股权,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实际上为双方共有。

2. 婚后取得的股权

婚后取得的股权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主张该股权为其个人财产的,亦需要举证证明,如证明该股权的出资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后用其婚前的房产作为出资获得的某一公司的股权,实际上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取得时间
出资来源
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
一方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
婚前
双方财产
共同财产
婚后
一方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
婚后
双方(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

二、 股权分割的方式

股权分割方式主要有价金分割、价格补偿和实物分割三种。(1)价金分割:将一方所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变现后,夫妻对变现后的价款进行分割。此种分割方式适用于夫妻二人均无意继续参与企业经营的情形。(2)价格补偿:由一方取得作为共有财产的股权的所有权,并对另一方进行现金补偿的分割方式。(3)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希望继续经营企业时,可以进行股权实物分割。这一分割方式会引起原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还可能导致股东人数增加。但此分割方式在实践中可能会受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限制(见后文“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分割”)。

所以,不论在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中,夫妻需要首先确定采用哪一种分割方式以及各自的比例或补偿的具体金额等。第一种分割方式实质上是股权转让及转让价款的分割问题;第二种方式不需要发生股权的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最小;而第三种方式则涉及到股权在夫妻之间的流转,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分割。

三、 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

1. 夫妻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时的股权分割

夫妻二人同为某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包括夫妻二人为公司股东及夫妻二人和其他人共同为公司股东的情形,二者在离婚股权分割时并无区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22条规定了如下几种分割方式:

第一,协商分割。

第二, 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夫妻二人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时,其股权实物分割实际上是股权在股东之间的流转,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即可。

第三,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第四,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2. 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分割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24条

第一, 双方可以就股权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其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分割。

第二, 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配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 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案中,非为股东的一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时,最高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

换言之,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坚持要求进行实物分割的,即使该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考量,法院可能并不会支持实物分割。

第四, 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释明当事人另行按照《公司法》将股权变现,并对价款依法分割。

双方一致同意或法院判决对股权进行实物分割,也不意味着股东的配偶可成为公司新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在确认股权实物分割的基础上,还需要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夫妻之间需首先确定双方股权分割的份额、价款、支付方式、期限等,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询问其他股东的意见;

(2)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转让,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夫妻双方按照已经确定的比例变更登记,配偶成为股东;

(3)在已经确定的比例、价款、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的条件下,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由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获得该股权,配偶无法实际上分得股权,只能分得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给付的价款;

(4)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其同意转让,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5)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文作者:刘祁遥、王丽律师

出处: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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