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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满一年再诉准离婚”——多地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黄金条款审结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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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之前的文章《离婚更简单?新《民法典》离婚黄金条款到底该如何举证?》中,张律师分析了新民法典颁布后,可能会引发一波分居离婚的风潮。作为新《民法典》的离婚黄金条款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作的新增规定,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减少“名义夫妻”的发生,有助于破解反复起诉离婚却离不成的难题。新年伊始,各地法院已陆续映证了张律师的猜想。

北京一中院于 1 月 12 日公布了首例适用民法典该新规审结的离婚案件:

刘某与祝某系再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刘某于 2019 年 4 月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被法院判决驳回。2020 年 10 月刘某再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以双方关系尚有改善可能再次驳回,北京一中院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对该案当庭宣判,二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新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改判支持刘某诉讼请求,准予离婚。

刘某与祝某 2005 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并分居,刘某 2019 年 4 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驳回,2020 年 10 月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双方 2015 年 6 月起分居,祝某对其缺少关心和照顾,不履行夫妻义务,第一次起诉离婚判驳后,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关系并未改善,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祝某不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民法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已开始施行,法院于 2019 年 5 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至今,已满一年,现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当准予,故改判支持刘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在之前的 1 月 8 日,四川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宣汉县人民法院于 5 日首次适用《民法典》规定,依法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案件中,张某与缪某于 2004 年 8 月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家庭琐事纠纷于 2011 年分居生活,张某于 2015 年 4 月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缪某离婚,宣汉县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7 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其后,张某与缪某仍未能和好,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子女一直由张某照管。2020 年 10 月,张某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谬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类似的新闻还屡见于青海门源法院等多地官方平台上。

律师说法

《民法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中第五款系《民法典》在 2001 年《婚姻法》基础之上新增规定。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上述规定中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事由,亦无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初次起诉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初次起诉离婚判决驳回的夫妻确有部分未再诉讼离婚,但仍有部分夫妻之后再行起诉,且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坚决。本着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的出发点,《民法典》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新规定。

来源:北京市一中院、四川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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