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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约好共同去银行打开保管箱,丈夫却提前私自开箱,是否属于故意隐瞒、转移财产?
基本案情
刘先生与孟女士(均为化名)于 1998 年登记结婚。后两人因家庭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2020 年 1 月,刘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名下的财产。
孟女士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孟女士提出,刘先生曾在某银行租用保管箱,要求清点、分割该保管箱中的财产。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确认将共同于 4 月 2 日下午至银行开箱清点相关财物。
开箱当天,孟女士发现箱内并无贵重财物,经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得知刘先生已经在 4 月 1 日提前办理过开箱业务。
刘先生解释,保管箱中有部分物品为案外人小东所有,故其先行将其拿走。为此,刘先生出示了案外人小东出具的《证明书》。孟女士对此不予认可。
后法院询问刘先生能否通知案外人小东到庭作证,刘先生答复:小东表示没有时间前来法庭。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刘先生与孟女士离婚,并酌定涉案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刘先生占 30%、孟女士占 70%财产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
判后,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刘先生作为提起本案诉讼的一方,开庭前已签收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其中已明确告知刘先生应尽的举证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刘先生在明知已与孟女士约定清点保管箱时间,且孟女士已提出分割箱内财物的情况下,仍自行提前办理开箱业务,极可能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现刘先生所述的案外人小东未到庭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释,孟女士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法院接纳孟女士的意见,刘先生的上述行为可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综合考虑本案中的财产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一方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行为,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而本案中,刘先生与孟女士已约定好开保管箱的时间,但在未告知孟女士的情况下,刘先生提前单方私自开启保管箱取走部分财物,并瞒着孟女士与其第二天共同开箱。刘先生在主观上存有隐瞒故意,导致保管箱内财物情况无法查清,严重损害孟女士分割保管箱内财物的权利,此行为同样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刘先生在本案中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同时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此特别提醒,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必须坚守底线,诚信诉讼,不为私利而故意作虚假诉讼,或者实施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等妨害诉讼的行为。如果有上述行为,不仅会使得自身的民事权利遭遇损失,也可能被法院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